根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内人社发〔2015〕7号)精神,现开展2024年下半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包含在自治区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职工和在我旗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需要办理病退、退职人员。
(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缴纳至2024年底、缴费满15年且符合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办理病退(退职)条件的职工。
(三)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报材料
因病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及职工本人自愿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见原件);
(三)《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或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两份(限在自治区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职工);
(四)职工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精神类疾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的专科医院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就医的用药清单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提供系统连续的辅助检查报告单(CT、MRI、DR片等);经手术治疗的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肿瘤患者需提供病理报告单。
(五)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病情公示无异议的证明(公示期为7天);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在申报时限内将材料报送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A区4016室(旗公安局东侧),联系电话:8819217。
四、鉴定结果公示公布
对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其名单在用人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批复。
五、时间安排
我旗材料受理工作从9月5日开始至9月20日为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病退(退职)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被鉴定人员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三)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初审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所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