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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鄂温克族自治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发布日期:2024-10-25 15:42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浏览:

鄂温克族自治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政策依据
1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特困供养人员 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51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51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
2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服务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244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79元。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8号)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标准每人每月125元。 1.《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31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标准每人每月125元。 1.《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31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5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按规定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1.《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4〕30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6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总保额25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事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 1.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
2.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
7 老年人白内障、翼状胬肉手术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和翼状胬肉切除手术。 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关于继续开展“爱眼之光洒草原”大型公益活动慈善项目的通知》(呼慈善函〔2021〕3号)
8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基层字〔2022〕316号)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9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10 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特殊困难老年人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88号)
11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70至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12 最低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对象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
13 临时救助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4.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108号)
14 流浪乞讨社会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15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特殊困难老年人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1.《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团委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