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4-02-29 14:34
征集结束时间:2024-03-18 00:00
状态:已经结束
为落实我旗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字〔2003〕95号)、《呼伦贝尔市落实自治区“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内容,旗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鄂温克族自治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在2024年3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ewkqybj@163.com。
联系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15647084092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鄂温克族自治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鄂温克族自治旗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字〔2003〕95号)、《呼伦贝尔市落实自治区“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2〕53号)要求,需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补助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原则。
(二)合理确定医疗补助标准原则。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调增幅度视财力状况和调资水平合理确定。
第二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全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事业单位补助办法
鄂温克族自治旗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按照事业单位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应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核定一次。鄂温克族自治旗国家公务员年度筹资标准为公务员本人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3%。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务员医疗补助3%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个人小病防治、定点药店刷卡购药、门诊治疗、个人体检费用支出。
第五条 拨款方式与计账办法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全额拨给各单位,由各单位向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缴纳。由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在医疗保险专用缴款 书缴费名称格单列公务员医疗补助,并在相关栏注明金额。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医疗保险专用缴款书注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金额记账。
第六条 驻鄂温克族自治旗事业单位、条管单位或其他单位按其主管机构或归属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不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政策执行序列。
第七条 本办法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鄂温克族自治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2月29 日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ewenke.gov.cn/News/show/1191467.html)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过15天以上公示期,截至3月18日,我单位共计收到 0条反馈意见。
此报告
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