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旗民委

征集开始时间:2023-07-13 15:52

征集结束时间:2023-07-27 15:52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我要留言
  • 查看留言列表
  • 征集结果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拟制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2023年7月13日—7月27日。联系人:索努尔,联系电话0470-8819250。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5号,2005年5月31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呼伦贝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包括:

(一)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 评选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六)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旗委和旗政府原则上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出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和个人,经评选审核通过后,授予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或模范个人称号。

第五条 被推荐评选为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在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牢固树立和践行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

贡献的;

(二)在促进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凝聚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维护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疆安宁,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推荐评选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副处级和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单位一般不参加评选,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人选应当充分考虑各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已经获得表彰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再次参加评选。全国、全区、全市和全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第七条 成立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委统战部),负责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具体事宜。

第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本地区本系统公示和全旗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拟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旗委和旗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旗委、旗人民政府、旗委统战部及各苏木乡镇党委、教育党工委、旗直属机关工委、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军分区各支队党委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把关、公示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驻旗有关单位和在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把关、公示等工作,并报送领导小组初审。

(三)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旗委、旗人民政府、旗委统战部及各苏木乡镇党委、教育党工委、旗直属机关工委、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军分区各支队党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推荐表彰对象的有关情况征求公安、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旗范围公示后,报送旗委、旗政府批准。

(五)旗委和旗政府批准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对不符合条件的推荐表彰对象,取消其推荐资格,其对应的推荐名额一并取消。

第九条 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条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数额不低于全旗同期劳动模范的奖金数额。

第十一条 对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关心和帮助。优先推荐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职务。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及时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 表彰大会结束后,一般应当组织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机关、企业、社区、苏木乡镇、学校、连队等地区进行宣讲。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常态化宣传活动,积极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全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弘扬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突出业绩和精神风范。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与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培训交流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第十五条 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应当珍视荣誉,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作用。

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表彰奖励:

(一)有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影响恶劣的;

(二)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因失职渎职或者处置不当出现影响民族团结重大事件的;

(五)有严重损害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奖励声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撤销表彰奖励,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由旗委统战部、旗民委报送旗委和旗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旗委和旗政府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撤销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收回其奖章和证书,停止其因获得表彰奖励而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视情追缴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前,允许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申辨。旗委统战部、旗民委应当组织对申辨或者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旗本级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办理工作由旗委统战部会同旗民委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不清?换一张
征集已结束!

网友留言

结果反馈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7月13日—7月27日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