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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范围
    鄂温克旗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范围
    一、受理消费者举报范围:
    受理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违反合同、商标、广告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5、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消费者申诉范围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
    1、根据《消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行、娱乐、医疗、保健、保险等生活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根据《消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或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
    5、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鄂温克旗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不予受理的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治区实施消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下列情况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修期的商品,被诉方不再负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期限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6、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纠纷;
    7、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
    8、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
    9、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10、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11、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