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
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
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凭房屋提交租凭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
证的, 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业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
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
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凭房屋提交租凭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
证的, 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业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