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2021-2023年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和《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农牧发〔2021〕20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旗具体实际,制定了《鄂温克族自治旗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请予审核
一、发文范围: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科局、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二、公开方式:公开发布
三、起草人及联系电话:旗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乔榛,电话:187****7821。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鄂温克族自治旗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和《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农牧发〔2021〕20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旗具体实际,制定鄂温克族自治旗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8 ] 42号)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12号)要求,以满足我旗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牧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附件1)。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机具为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地方特色发展所需的畜牧业机械,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格30% 测算,实行定额补贴,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范围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组织推荐农机创新产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于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等,实施工作另行通知。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仅限我旗区域范围内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二)补贴台数。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适当放宽,其中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个体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40 万元以上,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研究决定,并报市农牧局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自治区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为依据,并根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高性能免耕播种机、水稻插(抛)秧机测算比例不超过35%, 其余机具品目测算比例不超过30%, 确定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额见《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享受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的产品,其累加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且累加补贴额不超3万元,具体见《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1年起,自治区将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其中轮式拖拉机品目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技术相对落后的品目或档次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2021 年将3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退出补贴范围。
四、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逐级下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分配实施。自治区财政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补贴资金安排在呼伦贝尔市四个牧业旗,我旗属牧业旗,具体机型主要结合我旗牧区建设情况,推动规模化经营,重点装备牲畜棚圈内机械设备,包括饲料混合搅拌输送、剪羊毛、棚圈清理、提水等机械设备,技术先进的割草机、捆草机等草地机械。
因每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通过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滚动使用,为公平合理,将按照购机者递交申请资料先后顺序受理,上一年未能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可以优先进行补贴。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向旗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办 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时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身份为我旗户籍的购机者到旗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办核实。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实现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受理申请。办理申请补贴事项需购机者本人(身份为我旗户籍)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等材料;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也可以到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办办理,不得跨自治区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根据呼伦贝尔市分配的全旗当年补贴资金额,组织旗属各苏木乡镇确认补贴受益人,在资金使用范围内将本辖区受益人的名单表(需当地政府盖章、签字)报至旗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办,再由旗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办负责通知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所需档案凭证,确定无误后,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购机者本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字桉手印,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三)审验公示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办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苏木乡镇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旗财政部门审核旗农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一次性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经组织成员同意并签字,材料报旗农科局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牧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加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鄂温克族自治旗要建立健全由旗政府领导牵头,农科局、旗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重点难题等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严守纪律,规范操作
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本地区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时限、完成核验时限、资金结算时限以及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牧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贯彻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机发 [2017]9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级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进度,保障资金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会同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全市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在9月底前组织开展各地区余缺调剂。每年 11 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含报废更新)、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附件:1.2021-2023 年内蒙古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2021—2023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2021- 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不含专项鉴定产品和新产品)(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
1.1.2深松机
1.1.3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联合整地机
1.2.3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根茎作物播种机
2.1.3免耕播种机
2.1.4铺膜播种机
2.1.5精量播种机
2.2栽植机械
2.2.1水稻插秧机
2.2.2秧苗移栽机( 甜莱移栽机 )
2.3施肥机械
2.3.1 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不含甘蔗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1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王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葵花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青饲料收获机
4.8茎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6.1.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
7.畜牧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铡草机
7.1.2揉丝机
7.1.3压块机
7.1.4饲料( 草)粉碎机
7.1.5饲料混合机
7.1.6颗粒饲料压制机
7.1.7饲料制备( 搅拌)机
7.2饲养机械
7.2.1 喂料机
7.2.2送料机
7.2.3清粪机
7.2.4粪污固液分离机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剪羊毛机
8.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8.1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8.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8.1.4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9.1平地机械
9.1.1平地机(激光平地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食用菌生产设备
10.1.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1.动力机械
11.1拖拉机
11.1.1轮式拖拉机
11.1.2履带式拖拉机
12.其他机械
12.1其他机械
12.1.1水帘降温设备
12.1.2热水加温系统
12.1.3秸秆膨化机
12.1.4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2.1.5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2.1.7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2.1.9秸秆收集机
二、内蒙古自治区2021- 2023年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呼伦贝尔市仅限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及新巴尔虎左旗的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18个品目)
1.割草机
2.搂草机
3.青饲料收获机
4.铡草机
5.饲料(草)粉碎机
6.饲料混合机
7.饲料制备(搅拌)机
8.喂料机
9.送料机
10.清粪机
11.粪污固液分离机
12.挤奶机
13.剪羊毛机
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8.有机肥加工设备
附件2:
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司公章):
信息栏目 |
名称或数据 |
备注 |
|||
机具生产企业全称 |
|
||||
机具大类 |
|
|
|||
机具小类 |
|
|
|||
机具品目 |
|
|
|||
机具型号及名称 |
|
|
|||
出厂编号 |
|
|
|||
发动机号 |
|
|
|||
发货单号 |
|
|
|||
发货日期 |
年 月 日 |
|
|||
购机销售日期 |
年 月 日 |
|
|||
购机者所属地区 |
盟市 |
|
旗县 |
|
|
购机者姓名 |
|
|
|||
购机者身份证号码 |
|
注:1.此表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销售后提供给购机者。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首页“补贴产品查询”模块准确查找并填写机具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和机具型号及名称;每批次货源从生产企业到货后,对每一台机具提前编制好此表;非动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机具无发动机号的可不填,但是出厂编号必须填写;各项数据要与机具铭牌保持一致;销售后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把所销售的农机产品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生产企业将以上机具信息准确对应分配给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
2.购机者要当场向供货企业索取此表,自行填写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后作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依据。
3.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将此表作为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留存入档。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购机者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身份证住址 |
|
|||||||||||||||
现居住地址 |
|
|||||||||||||||
申请县、乡镇 |
|
|||||||||||||||
联系电话 |
(手填) |
银行卡(折)账号 |
(手填) |
|||||||||||||
购置机具信息 |
机具大类 |
|
单机中央补贴额(元) |
|
||||||||||||
机具小类 |
|
补贴金额总计(元) |
|
|||||||||||||
机具品目 |
|
销售单价(元) |
|
|||||||||||||
分档名称 |
|
销售总价(元) |
|
|||||||||||||
生产企业 |
|
数量(成套设施装备实际量) |
|
|||||||||||||
机具型号 |
|
功率(千瓦) |
|
|||||||||||||
经销商 |
|
|||||||||||||||
备注 |
|
|||||||||||||||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
|
|
|
|||||||||||||
|
|
|
||||||||||||||
与出厂编号对应的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书编号 |
|
|
|
|||||||||||||
|
|
|
||||||||||||||
购机者签字 |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已核对无误。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受理经办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已对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对无误。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表格说明 |
1.本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表是购机者获取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各执壹份。 |
|||||||||||||||
重要提醒 |
1.银行卡(折)账号、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2.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无需购机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有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求购机者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或进行相关操作的,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
|||||||||||||||
打表日期: 年 月 日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图片 |
|
购机者头像 |
|
||
铭牌图片 |
|||||
|
|
||||
发票图片 |
|||||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是政策实施的参与主体之一,但不是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反《刑法》等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三、购机者在明知农机产销企业虚开发票(即发票金额与购机者付给经销企业的全部购机款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不真实的购机发票申请补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本购机者已知晓以上事项,并承诺如下:
一、本购机者知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要求。
二、本购机者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已真实购置了所申请的农业机械。
三、本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通过手机APP上传申办补贴信息等为自主自愿行为,且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本购机者购置的牌证管理机具,已在申办补贴前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牌证手续,并已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
五、本购机者购置的创新产品,已与农机产销企业签订“知情同意书”,已知悉了解所购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
六、本购机者将按约定支付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
七、本购机者未参与骗取、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续将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和抽查核验机具等管理服务要求,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和义务。
八、本份申请涉及的机具,在购机者申请之前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有关机具购置类补贴资金。
九、本购机者承诺,此份补贴资金申请涉及的机具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与经销商通过□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其他 支付购机资金。(打“√”,勾选“其他”的应填写具体支付方式;如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购机款的,请在“其他”中分别填写支付方式或支付金额;此项由购机者手填)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处理并承担损失。
购机者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由购机者本人签字,一式贰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牧部门执壹份。)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组织)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购机者信息 |
组织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组织住所 |
|
|||||||||||||
申请县、乡镇 |
|
|||||||||||||
营业执照所载法人姓名 |
|
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身份证号码 |
|
|||||||||||
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身份证住址 |
|
|||||||||||||
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现居住地址 |
|
|||||||||||||
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联系电话 |
(手填) |
|||||||||||||
组织银行卡(折)账号 |
(手填) |
|||||||||||||
购置机具 信息 |
机具大类 |
|
单机中央补贴额(元) |
|
||||||||||
机具小类 |
|
补贴金额总计(元) |
|
|||||||||||
机具品目 |
|
销售单价(元) |
|
|||||||||||
分档名称 |
|
销售总价(元) |
|
|||||||||||
生产企业 |
|
数量(成套设施装备实际量) |
|
|||||||||||
机具型号 |
|
功率(千瓦) |
|
|||||||||||
经销商 |
|
|||||||||||||
备注 |
|
|||||||||||||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
|
|
|
|||||||||||
|
|
|
||||||||||||
与出厂编号对应的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书编号 |
|
|
|
|||||||||||
|
|
|
||||||||||||
购机者(法人)签字 |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已核对无误。 法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受理经办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已对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对无误。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表格说明 |
1.本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表是购机者获取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各执壹份。 |
|||||||||||||
重要提醒 |
1.银行卡(折)账号、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2.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无需购机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有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求购机者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或进行相关操作的,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
|||||||||||||
打表日期: 年 月 日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图片 |
|
购机者头像 |
|
||
铭牌图片 |
|||||
|
|
||||
发票图片 |
|||||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是政策实施的参与主体之一,但不是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反《刑法》等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三、购机者在明知农机产销企业虚开发票(即发票金额与购机者付给经销企业的全部购机款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不真实的购机发票申请补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本购机者已知晓以上事项,并承诺如下:
一、本购机者知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要求。
二、本购机者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已真实购置了所申请的农业机械。
三、本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通过手机APP上传申办补贴信息等为自主自愿行为,且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本购机者购置的牌证管理机具,已在申办补贴前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牌证手续,并已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
五、本购机者购置的创新产品,已与农机产销企业签订“知情同意书”,已知悉了解所购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
六、本购机者将按约定支付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
七、本购机者未参与骗取、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续将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和抽查核验机具等管理服务要求,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和义务。
八、本份申请涉及的机具,在购机者申请之前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有关机具购置类补贴资金。
九、本购机者承诺,此份补贴资金申请涉及的机具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与经销商通过□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其他 支付购机资金。(打“√”,勾选“其他”的应填写具体支付方式;如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购机款的,请在“其他”中分别填写支付方式或支付金额;此项由购机者手填)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处理并承担损失。
购机者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由购机者(法人)签字,一式贰份,购机者(法人)执壹份,县级农牧部门执壹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