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通知

关于旗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3 15:50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浏览: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杜绝占用公共空间,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等问题发生,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就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私搭乱建、违法违规建设建(构)筑物、改变建筑内在结构等行为。城乡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建设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应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自行改正。经核查发现正在进行建设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责令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旗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地区或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

三、全旗境内的已竣工的违法建设经核实确无审批许可手续且违反规划法律规定的,应自行立即改正,拒不自行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旗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地区或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

四、整治范围

在全旗各乡镇、苏木范围内严禁以下违法占用和建设行为:

(一)在城乡规划区内,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障碍物;

(二)私挖地下空间,私自改变小区居民住宅楼外立面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以维修为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地料场、商砼站、项目部、工棚、板房、材料设备堆放围栏等)、改变临时批准用途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未实施拆除的;

(四)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农牧业设施及宅基地等各种(构)筑物,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标识标志的;

(五)其他违法占地或建设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因私搭乱建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抵制私搭乱建行为。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通过电话、邮寄、现场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地区进行举报,设立举报热线如下:

自然资源局                0470-881804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0-8812541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70-8813301

巴彦托海镇                0470-8818033

伊敏河镇                  0470-8711010

大雁镇                    0470-8602110

红花尔基镇                18686067613

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      13604704947

巴彦嵯岗苏木              0470-8952224

锡尼河东苏木              0470-8975308

锡尼河西苏木              0470-8931768

伊敏苏木                  13847030081

辉苏木                    0470-895100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