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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起草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07-10
【文字解读】《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旗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一)最低生活保障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强化地方政府及各苏木乡镇责任到人,是低保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政策保”到“人情保”、“关系保”低保领域的违规享受日益突出,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危及到弱势群体享受低保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暴露出某些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缺失。针对低保管理中执法力不强、执法不严、执法缺位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相继出台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强化低保工作监管责任,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因此,出台《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已迫在眉睫。

(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去年8月份即着手调研,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去年11月,起草了责任追究办法的初稿,期间两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多次征求意见,结合相关部门意见,通过旗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完善,最终成文。

(三)本办法的出台,使广大人民群众迫切期待。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立《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必将更好地回应广大群众的要求;本《办法》的出台,是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加强监管人员自身建设,提升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本《办法》的建立,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责任的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中,对我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有关条款的说明

《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共分16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坚持责权一致、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强化干部责任与维护困难群众权益相结合。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范围

全旗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最低生活保障监管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或受本《办法》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

(二)追责情形

主要体现在“第三章责任分解和追究内容”部分,共5条30种情形,涉及苏木乡镇审核主体责任、旗民政部门审批主体责任和旗直各部门社会救助部门管理协作责任。

1、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涉及七种追责情形(见征求意见稿)

2、苏木乡镇及民政办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涉及七种追责情形(见征求意见稿)

3、旗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负责宣传各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监督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核查等工作。涉及八种追责情形(见征求意见稿)

4、旗财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与拨付,监督和管理低保资金账户,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等工作。涉及六种追责情形(见征求意见稿)

5、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交通、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部门。涉及四种追责情形(见征求意见稿)

(三)追责方式

主要体现在“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1)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2)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4)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5)对低保平台数据、统计报表、低保清册、平台、账册、报表及时准确,不及时准确影响低保金发放,追究苏木乡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2、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单位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居、牧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7种行为的(见征求意见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