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3〕6号
各苏木乡镇政府、旗各有关部门、驻旗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春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期为4月1日至6月10日。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区指行政区域内的林草覆盖区、旅游景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不包括城区和苏木乡镇的集中居民居住区)。
三、戒严期间,严禁在防火区域内烧纸(含公墓、殡仪馆、火葬场、私人墓地及各城乡区域),提倡用绿色、环保的方式进行文明祭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焚烧垃圾、烧灰积肥、野炊、明火祭祀、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因野外施工或其他作业用火,须经旗森林草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戒严期间,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及农牧业野外作业点,如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野外作业和施工的,必须进行隐患排查,在确保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配备相应扑火设备后,经旗森林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备案,取得审批备案许可后方可进行野外施工作业。位于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住户和居民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倾倒灰坑,严禁将剩余燃烧物或带火灰渣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
五、戒严期间,各苏木乡镇、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邮政、铁路、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煤炭运输车辆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洒落于矿区之外区域。进入或途经森林草原区域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灭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严格按照防火通行证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自觉接受防灭火工作检查。
六、戒严期间,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发生火情后,按照早发现、早报告、快出动、及时灭的原则,可不受行政区域和防火责任区的限制,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各责任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员要加强瞭望、检查和巡护密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及时向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八、凡违反此令违规带火用火、未落实责任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治安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苏木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2023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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