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嘎查、站所:
现将《锡尼河西苏木村规民约审核备案落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此通知
锡尼河西苏木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锡尼河西苏木村规民约审核备案落实制度
村规民约是牧民群众在牧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嘎查实际,为维护本嘎查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牧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是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是社会自治规范的一种形式。
一、建立完善的村规民约
嘎查两委组织要善于借助其力量,与开展文明嘎查、文明户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召开牧民大会、牧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牧民意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引导、鼓励牧民参与严格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强化为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遵循。通过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牧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广泛发动牧民讨论修订村规民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成看得见、听得懂的“土规定”“土口号”,有效涵养文明乡风。引导牧民自觉践行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加强法制审核、备案。
(一)提请审核。嘎查委会应当根据村规民约制定进度,以书面形式将村规民约草案提请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审核。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将村规民约草案交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村规民约备案审核登记表》;2.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转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的批示;3.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组织审核。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是否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协调组织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审核。民政部门、嘎查“两委”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出具意见。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递交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法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的基本程序;2.审核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村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4.不合法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
(四)修改完善。嘎查委会收到苏木乡镇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向牧民代表会议和广大牧民通报,准确吸纳审核意见,并提请牧民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对法制审核中指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条款,要坚决纠正。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司法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答工作。
(五)复核登记。村规民约修改完善拟提交牧民会议审核通过并公布实施前,牧民委员会应及时将正式文本报审核机关复核。审核机关应就按原法制审核等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登记。
三、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村规民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村规民约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党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将村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嘎查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嘎查“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苏木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嘎查“两委”要组织做好村规民约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苏木乡镇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做好村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提高审核质量。各司法所务必高度重视,集体决策,书面回复,切实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要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
(四)强化激励约束。要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优秀村规民约评选活动的开展,树立一批村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嘎查,引领村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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