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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6-05 发布日期: 2023-06-05
【文字解读】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旗委旗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相关工作的部署,旗卫生健康委起草了《鄂温克族自治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随着我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城镇病”等危害群众的健康因素不断增多,与全国一样,我旗面临着急性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双重负担,城镇居民不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比较普遍。只有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群防群控,多管齐下,打好卫生防病的组合拳,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疾病的发生、控制疫情的蔓延。同时,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有了较大调整,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均期望寿命的提升,老年病和慢性病的发病比例也在逐年攀升,这些都使爱国卫生的工作内涵进一步丰富,任务进一步加重;此外,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群众的健康需求也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爱国卫生工作方式方法面临着新情况、新挑战。为了适应新的需求,迫切需要创新工作方法,体制机制的跟进,提升持续发展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

近年来,旗委、旗政府提出把鄂温克族自治旗建成国家卫生城旗的目标,对促进我旗城镇风貌的改善、城镇品位的提升、发展环境的优化和市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我旗创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改进加强。为推动我旗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有必要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确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我旗爱国卫生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

二、《办法》制定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1.《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3.《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最终达到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目标。

四、《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所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有哪些?

(一)旗财政局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旗住建局负责呼伦贝尔河西新城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旗容旗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镇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镇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

(三)旗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对工业噪声、生活噪声、施工噪声应加强管理,防止噪声扰民。

(四)旗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监督管理用作,负责除害灭病和牧区改水改厕的指导与监测工作。

(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加强对市场、临时经营摊点的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不得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临时建筑物和违章种植及占道经营,做好烟草广告监督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七小行业的监管。

(六)旗教育局等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健康教育课。

(七)旗文体旅广等部门负责要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加爱国卫生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要进行社会公益性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风景旅游区的卫生管理。

(八)旗水利局负责改善牧民的饮水条件,解决各苏木的供水及水质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地方病的改水工作。

(九)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做好各类交通工具的管理,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加强车站的环境卫生管理。

(十)旗农牧科技局做好牲畜集中屠宰管理。

(十一)辉河自然保护区做好本部门爱国卫生活动,及保护区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旗总工会、团旗委、妇联要动员、组织各族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配合所在地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十三)其它爱卫会组成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五、《办法》中规定居牧民应当承担那些责任和义务?

居牧民应当遵守以下社会卫生规范:

1.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等各类废弃物。

2.不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3.不携带犬(工作犬除外)、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镇市场、商店、饭店、医院、学校、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许可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

4.生产生活中做好人间布鲁氏菌病个人防护。

5.居牧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喝生奶、吃未煮熟生肉的不良习惯。

六、《办法》的最新政策亮点是什么?

为有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群众的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均按照最新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分工制定,较其他地区更加明晰、细化,让工作的落实更有抓手、可操作性更强,这是该《办法》的突出亮点。

七、如何保障《办法》政策落实?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有效落实,《办法》规定了以下三条奖惩措施:

1.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2.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依法问责:

(1)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2)因管理不力,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

3.对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开展不力、牧区改水改厕不达标、病媒生物防制达不到国家标准等,由爱卫会予以通报,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具体事宜由旗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