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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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的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地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书面承诺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工作机制。
(二)对“粮食加工品、调味料、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8类低风险食品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类别详见附件1)
二、办理流程
(一)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审查材料。工作人员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决定。相关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申请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出具《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指引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四)证后核查。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应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处理,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被许可人准予一次整改机会,应当在监管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六)撤销许可。属地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七)陈述申辩。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许可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九)注销公示。属地市场监管局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十)信用归集。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当将企业行政许可档案及时归集到企业信用档案,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贯彻落实。各旗市区局要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有效地推进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各旗市区局应建立告知承诺制获证企业许可档案,履行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三)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服务效能。在实行告知承诺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协调解决,要总结试点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对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