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旗城镇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结合我旗环境卫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卫生管理处、利民垃圾资源再生处理厂2018-2020年度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本次调价方案。具体如下:
一、原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
呼伦贝尔市原物价局、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呼伦贝尔市原建委《关于对呼伦贝尔市实行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呼价费字﹝2003﹞42号)文件。
二、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1.《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垃圾处理费收费文件的通知》(呼发改费字〔2020〕18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
3.《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卫生管理处、利民垃圾资
源再生处理厂2018-2020垃圾处理费监审报告》鄂发改价监字〔2022〕1号。
三、拟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鄂温克族自治旗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拟定见下表: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 注
1
市场
固定摊位:20元摊位/月 流动摊位:1元摊位/日
包含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 农贸市场、露天市场、早市、 夜市等。摊位长度按每个2.0 米计算
2
餐饮业、娱乐业
1.5元/㎡/月
按经营面积计收具有餐饮、 住宿综合功能的,分类计算 合并收取
3
超市、鲜活副食品店、水果 蔬菜店、生资、电器照相馆、打字复印社、咨询、中介公司、电器维修、百货、建材、洗浴、健身、培训机构、理发店、美容院、大型商混等各类商户
0.8元/㎡/月
按经营面积计收
4
宾馆、旅店、招待所
2.0元/床.月
按实际床位收取
5
居民(含暂住人口)
3.0元/户.月
残疾人、军烈属及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减半收生活 垃圾处理费
6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 部队)
1.2元人.月
在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 员);残疾人办企业减半收 取
7
代运生活垃圾
40元/吨
8
代运建筑垃圾
20元/吨
9
建筑垃圾平整
5元吨
10
生活垃圾平整
10元吨
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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