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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日期: 2024-04-28
鄂温克族自治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其他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以及最新的调查研究成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起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工作平台。

2.组织体系及职责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实际和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的需要,成立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在旗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鄂温克族自治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敖慧然  旗委副书记、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郭玉玲  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副总指挥:卓 仁  旗政府副旗长             

哈布尔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常世伟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涂文睿  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额尔德木图旗人武部副部长

呼木吉乐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莎莉娃  旗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主任

金晓勇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小凡  旗教育局局长

樊兴萍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桂春胜  旗公安局副局长

孙晓峰  旗民政局局长

宝 音  旗财政局局长

李金鹏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特莫其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沃钢军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布和敖斯旗农科局局长

刘贺有  旗水利局局长

索日娅  旗文体旅广局局长

田伟伟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阿拉木德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苗冬梅  旗气象局局长

凌 晨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建辉  五牧场水文站站长

李吉祥  红花尔基水文站站长

郭 宏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郑长青  旗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

程 玮  武警鄂温克族自治旗中队中队长

李 亮  中国联通鄂温克公司总经理

李春红  中国移动鄂温克公司总经理

董明杰  中国电信鄂温克公司总经理

李云国  国网鄂温克族自治旗供电公司总经理

柏志刚  中国石油鄂温克族自治旗销售分公司

鄂温克族自治旗经营部总经理

郑 安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刘 勇   大雁矿业集团党委书记

邵 力   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十个苏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电话0470******02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进行紧急救援,指导、督查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防灾救灾建议;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与救灾方案建议;传达、落实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有关资料。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消防官兵、森警大队进行抢险救灾;组织指挥灾区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情况;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情况,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避免灾情进一步发展。

旗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旗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警力,协助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制止、查处蓄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森林消防、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

旗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附属设施和重要建筑物的安全检查、抗震鉴定;组织抢修被毁的市政公用设施。

供电分局:负责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旗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旗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做好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旗农牧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旗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灾减灾所需物资计划,协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协调救灾项目的安排和落实;

旗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及灾民的紧急转移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通信部门: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苏木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旗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旗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连接呼伦贝尔市、自治区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旗应急管理局及旗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旗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苏木达)和嘎查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或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下发到苏木镇、居委会、村嘎查及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旗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务院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旗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旗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3.2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疏散。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二次人员伤亡。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方案。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呼伦贝尔市地质灾害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助,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二次人员伤亡。

(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邀请呼伦贝尔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协助旗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旗人民政府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旗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旗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响应保障

6.1应急队伍与物资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镇乡、村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旗人民政府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方面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2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旗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6.3应急资金保障

旗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搬迁避险,灾民救济等经费急需。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急应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5监督检查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本预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修订或更新后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