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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鄂政办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5-04-03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3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政办发〔20242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旗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的《鄂温克族自治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经旗政府2024年第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温克族自治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孳生地传染源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公民个人等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单位建立日常消除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五条 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等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繁殖和扩散条件,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旗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牧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旗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培训,积极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旗财政局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消杀药物及人员所需经费。

(三)辉河自然保护区、总工会、残联、妇联、住建、水利、文体旅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农科、林业、教育等爱卫会成员部门配合爱卫会对各自分管的单位、行业、场所、流通环节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旗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兼)职消杀指导队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预警网络,为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全旗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灭鼠活动,夏、秋两季组织开展灭蚊、灭蝇、灭蟑活动。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一)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

(二)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运输密闭化;

(三)不得设置露天粪池、粪缸;

(四)设置防鼠网、防鼠挡板、防蝇纱门、纱窗、灭蝇灯等病媒生物防制、杀灭设施;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尸体。

(六)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景区景点、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饭店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饲养场、粮库、建筑施工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废品收购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

(三)定期检查,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和“四害”密度。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五条 各苏木乡镇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可以向其服务的单位或责任主体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要求的专用药物和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二十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农科局、水利局、林草局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开展畜牧、湖区、河流、林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第四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旗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对各部门、各苏木乡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由旗爱卫会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发布的《鄂温克族自治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