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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7-05-16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00:00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办 浏览:7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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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提高旗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旗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对部门起草、拟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部门确定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公室应作退文处理。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发文审批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单位办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文电会议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牵头单位最终确定。

五、旗政府办公室各政务科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拟稿人重新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旗政府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公报网站等公开载体进行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旗政务服务中心、旗档案馆、旗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八、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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