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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18〕8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呼伦贝尔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为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全旗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及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调全面查清全旗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掌握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为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等各项工作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提供翔实可靠现势的土地数据。
(二)主要任务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包括开发区)村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对部门管理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如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牧区(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旗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实地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旗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内部商服、工业、采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耕地细化、批而未建设用地、耕地等别、开发园区、自然保护区等系列专项用地调查,并在完成三调的基础上启动系列专项评价工作。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形成耕地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成果,为耕地数量与质量保护提供基础数据,为管理提供依据。
5.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
依据国家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建设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旗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
基于土地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社会经济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展各类专业分析,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汇总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其他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成果,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耕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三调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并在服务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数据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综合效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各级编制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
鄂温克旗“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方式组织实施。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协调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调查、汇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严格标准,整合资源
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采用国家统一制定并发布的技术标准、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开展工作。
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积极吸收社会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特别是地籍调查和权籍修补测工作成果,在城镇村内部的土地利用调查中使用,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密切协调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民政、交通等相关部门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土地权属记载遵循依法确定的土地权属性质,土地利用类型以实际使用状况按规定标准确定,均以核定结果入库。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依据其确权登记结果进行调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错把属于国家所有的河流、公路、铁路、城市、建制镇等土地确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的要予以纠正,能证明为全民所有的水流、山岭、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要一并纠正土地权属。不明确土地权属性质或有争议的,要明确表示尚未明确,划清争议区域情况。
(四)全面信息化,共享应用
全旗三调工作全程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全面信息化。倡导对成熟的电子信息技术、无人机技术、互联网+技术、PDA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等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成果准确,数据可扩展适用性更加广泛。所有过程和最终成果均以电子信息化为主,能用网络传输的均在网络上运行,降低工作成本。影像等过程成果随时提供应用,最终成果公布后,通过空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会广泛应用。
三、技术路线
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呼伦贝尔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等规定的技术路线、技术指标、方法及程序,全面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各项工作,查实查清全旗土地情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数字正射影像(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上级质量检查。
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五、检查与核查
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建立旗级分阶段自检、市级全程检查的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土地调查办对调查成果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
六、统一时间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间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与三调数据库对比,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
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任务分工
(一)调查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 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二)数据库及应用共享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任务。
1.建设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
2.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基础,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以旗为基础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三)成果分析及报告编写任务。
1.进行数据汇总。在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以图斑为基础逐级汇总村嘎查、乡镇苏木、旗县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开展成果分析。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耕地综合分析、建设用地综合分析、评价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3.编写报告。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全面总结土地调查、管理工作情况,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等文字报告。
(四)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任务。
基于调查成果,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系列电子图件,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八、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将全面获取覆盖全旗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一)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二)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三)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四)数据库成果
1.旗三调数据库;
2.旗三调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文字成果
1.旗三调工作报告;
2.旗三调技术报告;
3.旗三调数据库建设报告;
4.旗三调成果分析报告;
5.旗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旗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九、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衔接
全面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调衔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各级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十、工作进度安排
从2017年10月到2020年上半年,全面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全旗土地调查成果预检、上报、汇总等各项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7年工作安排
1.组织准备。提前准备,对基础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摸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筹备三调组织机构的组建。
2. 数据资料收集。根据国家启动土地调查的通知精神和国土部三调前期工作安排,结合调查工作特点,做好现有资料的摸底和收集工作,为后期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8年工作安排
1.组建调查机构。成立全旗三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具体工作分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
2.落实经费。严格落实上级通知精神,按照政府和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今后三年调查工作经费测算和申请经费预算工作。
3.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上级三调方案及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工作实际,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对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通过后,报市旗级备案。
4.工作部署。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调查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基层工作人员等参加培训。
5.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整改。
6.其他工作。
(三)2019年工作安排
1.完成土地调查工作。2019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土地调查工作和检查工作。
2.开展核查整改。2019年8月31日前,配合国家完成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工作。
3.开展统一时点变更。组织开展统一时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2019年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根据国家下发正射影像图和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变化信息,推进统一时点土地变更工作。
(四)2020年工作安排
1.上报统一时点成果。2020年1月,集中核查2019年统一时点更新成果,并上报市、自治区检查。根据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对统一时点更新成果的核查意见,进一步整改成果。
2.成果汇总。对已完成上报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
3.成果预检。2020年4月30日前,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预检,并上报市、自治区验收。
十一、组织实施
(一)组织开展调查。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旗为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成果。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
(二)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三调领导小组,在国土资源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由熟悉土地调查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并邀请相关部门派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参加,调查工作共同负责。
(三)进行经费测算,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科学编制三调工作经费预算;从2018年开始,按3个年度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严格执行,工作经费可以从土地收益中列支,明确预算组织实施费用、地类调查、数据库建设、图件编制及数据分析和文字报告编写、管理系统建设及共享应用、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方面内容;结合我旗的基础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软硬件条件,优化整合使用现有资源,以降低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四)公开择优选择调查技术单位。调查工作由一个调查专业技术单位全程负责完成,不得转包、分包。按照上级规定,采取政府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调查专业技术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按承诺的工期、质量和责任履行合同。调查专业技术单位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为测绘乙级以上资质,自治区以外专业技术队伍测绘资质不得低于甲级并先行到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备核实。调查专业技术单位要具有丰富业绩、良好的资信评价和信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岗前培训。采用相关技术手段,认真核实资格、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参加调查技术人员及其社保等内容,调查专业技术单位要纳入国土资源信用评价监管体系。防止低价中标产生纠纷,影响工作推进、成果质量和共享应用。
(五)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编制三调工作方案,对工作做出全面安排。组织技术队伍编制技术方案,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组织论证后,及时上报备案。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来源、背景、现有资料情况、技术路线、技术方法、流程、技术人员组成、采用软件、经费预算、保障措施等。其中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备。
(六)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实地调查和成果分析认定。组织乡镇等部门及国土所人员,积极参与土地权属和地类调查认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利用影像图制作的调查工作底图,对图斑地类和土地权属等逐一实地调查,在调查底图和调查表格上,与技术单位调查人员共同签字,对调查认定结果负责;调查结果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认定、分析,并在相应图表签字。对与林草等部门管理存在异议的图斑要进行标注,按照实际利用认定地类,并翔实分析。
(七)加强实地调查、技术单位的监督指导。调查办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对乡镇、调查专业技术单位的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请示上报,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专业技术单位,及工作人员和形成的成果进行全程质量监管,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落实全流程监管和成果质量终身追究制度。按照建立三调工作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目标要求,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各个环节流程纳入质量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做到全过程留痕,特别是主要技术环节,数据成果可追溯,保证调查成果质量。落实调查组织实施机构和调查专业技术单位的质量保障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调查的主要技术环节,做到痕迹可追溯。通过全流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成果齐全、完整,系统健全实现共享,高质量完成调查工作任务。
十二、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实施机构,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调查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在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员实质参与,共同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组织机构下沉到苏木乡镇,发动基层参与整个调查工作过程,确定人员,明确职责,落实经费,保证人员经费及时到位,有效开展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责任清单
依据《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旗长为第一责任人,是本地区的土地调查总负责人,在组织领导、经费落实、成果质量等方面负总责;国土资源局局长是责任落实人,负责具体领导组织调查的实施,在组织实施、机构组建、经费预算编制、制定工作方案、苏木乡镇及部门协调,择优选择调查汇总技术单位,进行督查检查指导等方面要承担责任。
根据工作任务,明确组织机构、调查机构、配合部门人员的责任分工、具体任务和时间表。人员责任分工统一纳入质量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梳理、明晰、界定与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及人员。实施完成后要提交经验收的成果和决算报告。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依据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情况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中出现的履职不清、把关不严等失职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承担具体调查工作的调查专业技术单位对工作内容及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终身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担的调查项目技术工作整体质量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具体技术质量负全部责任;所有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对各自承担的任务阶段环节质量负责;对调查工作全程均采取终身负责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参加投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投标,严禁转包、分包。按照自治区建立诚信要求,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技术承担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在中介服务过程中进行限制。
(三)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及时上报分阶段、分过程的工作进度定期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掌握全旗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程度分析。
(四)落实政策保障,确保成果发挥作用
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间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事用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土地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三调成果为依据。
土地基础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五)建立应急救援保障机制,确保整体推进和成果质量
在2018年7月底前,落实调查专业技术单位,在调查专业技术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及时报呼伦贝尔市和自治区备案,纳入全流程质量监管平台。
构建全程质量保障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质量保障机制,在调查工作过程中,对出现技术问题或因技术力量薄弱存在难点、质量风险问题时,组织人员研究解决,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建立应急保障措施和组织,制定相关制度,重大事项问题及时逐级上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工作。
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
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发〈呼伦贝尔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国土资字〔2018〕95号)要求,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我旗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推进 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结合我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一)工作任务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要依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结合最新的遥感影像数据,以及不动产全旗发证成果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对建制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对已有内容进行细化,对变化内容进行更新,对新增内容进行补充。全面查清全旗范围内城镇村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用地等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城镇村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城镇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推进城镇村全覆盖的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高质量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土地利用调查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分步实施。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呼伦贝尔市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开展工作,对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先行开展调查,分步实施,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
2.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不动产登记发证成果等资料,做好现有数据与城镇土地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效衔接,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实现资料利用最大化。
3.调查应用相结合。采取“边调查、边应用”原则,及时将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全旗地籍调查现状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鄂温克族自治旗在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地籍调查国家任务的基础上,完成了其它乡镇和村屯(嘎查)地籍调查工作。调查成果数据采用统一坐标系统、统一宗地编码、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汇交、统一质检。
(二)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全旗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成果数据,以及城镇规划、地形图、土地供应、土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基础资料,客观评估资料完整性、现势性、有效性。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建制镇的范围和边界,划定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
2.开展权籍修补测。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对城镇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图斑进行权籍修补测,实地调查土地的宗地、地类、位置、面积和权属,全面摸清鄂温克旗城镇村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应不重不漏并覆盖全面调查范围。
3.建设、汇交权籍数据库。组织开展权籍修补测成果的整理、数据更新和成果汇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通过不动产权籍数据库质检软件质检合格后,向市局汇交权籍调查数据库,其中的土地利用数据层要以国标分类为准。
4.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归并地类,把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转成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第三次土地调查其它数据进行衔接。并健全完善权籍调查日常更新维护机制,做好数据更新完善工作,维持好调查数据现势性。
(三)技术要求
1. 数字基础。鄂温克旗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斯—克吕格投影。权籍调查数据库汇交自治区后,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自治区统一将坐标系统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下发,作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数据。
2. 土地分类系统。鄂温克旗城镇村内部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调查成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和依据。调查数据库成果上报自治区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对照表,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土地分类和编码,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三、进度安排
2018年6月开始全面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6月中旬将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方案报呼伦贝尔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2018年6月起每月末报告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于2018年8月中旬前完成城镇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汇交工作。
四、主要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技术路线和方法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要以现有的地籍调查成果数据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地籍调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不动产权籍修补测成果,套合自治区下发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逐图斑进行对比,提取数据库与遥感影像地物不一致的图斑。对有变化的图斑采用解析法进行权籍修补测,准确查清我旗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状况,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将权籍调查数据库转换为城镇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完成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二)做好城乡土地利用数据衔接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工作标准,建立包含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在内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村内部土地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以及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均应无缝衔接。在衔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时,应遵循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的原则,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还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城镇内部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划定独立图斑,同时还就保持道路的完事性和顺滑性。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已列入国务院和自治区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创造性、超常规开展工作。对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先行开展调查,分步实施,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认真组织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明确调查范围、任务、技术路线、保障措施和时间安排等。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实际情况,科学组织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三)加强培训、确保质量
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实时掌握工作进展,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数据使用和部门数据衔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按时报送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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