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 | 文号: | 鄂政字〔2018〕46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本机关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鄂政字〔2017〕24号),对东至辉河路,南至财贸街,西至南兴路,北至巴彦塔拉街;东至辉河路,南至火星街,西至南兴路,北至红旗街;东至伊敏路,南至红旗街,西至辉河路,北至财贸街;东至伊敏路,南至瑟宾街,西至辉河路,北至索伦大街(不包括2015年南出口26户)实施房屋征收,征收期限将于2017年10月31日到期,根据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现将征收期限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详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鄂政字〔2017〕25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