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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发〔2018〕3号
成文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06-01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16:31 来源: 浏览:73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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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鄂温克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温克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明确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收益分配,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9号)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主要采取商业运作模式,由鄂温克旗城投公司与华能伊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双方按照49%比51%的出资比例,成立鄂温克族自治旗伊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担建设集中光伏扶贫发电站和管理运营。其中鄂温克旗城投公司收益部分原则上全部作为贫困户收益,由鄂温克旗扶贫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 分配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实行统一分配模式,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避免简单发钱养懒汉,鼓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弱残贫困人口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支持各嘎查按实际需求设立贫困劳动力公益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提升嘎查内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惠及更多贫困人口。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的投向或适用范围为:

1.老弱残等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直接补贴。

2.突发意外等急难贫困户的临时救助。

3.各嘎查设置的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工资。

4.贫困嘎查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扶持。

5.贫困嘎查村级道路维护、环境卫生整治、公共文化娱乐等公益事业支出。

6.发展壮大贫困嘎查集体经济。

7.其他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支出。

第四条 收益资金按年度定期进行预算、分配和使用,各嘎查根据受益分配管理办法,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具体工作流程为:嘎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嘎查三委每年2月底前确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牧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嘎查内进行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乡镇—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旗扶贫办审批—在嘎查内二次公示—旗扶贫办在旗政务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组织实施(公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 直接补贴受益对象

第五条 根据光伏扶贫项目重点向老弱残贫困人口倾斜,避免“终身绑定”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人口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每年3000/户的直接补贴:

1.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成员全部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2.残疾人贫困户。残疾人贫困户是指家中有一级、二级残疾人口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上情况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要按照旗扶贫办下达的光伏扶贫对象分配指标,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所直接补贴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份重新核对并将受益户名单上报旗扶贫办,识别出的受益户必须是建档立卡系统中在册的贫困户。

第七条 直接补贴受益对象认定工作流程为:贫困户个人申请—嘎查牧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嘎查内进行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乡镇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旗扶贫办审批—在嘎查内二次公示—旗扶贫办在旗政务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组织实施(公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每年9月之前将光伏发电收益资金打入旗扶贫办指定账户,旗扶贫办负责根据审批确定实施方案和直接补贴名单统一拨付,并及时公布建档立卡贫困户光伏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苏木乡镇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规定,按时上报年度实施方案和贫困户动态调整状况,严格执行旗级财政报账制度,不得弄虚作假,旗审计、发改、财政、扶贫办要开展联合督查,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引发各类矛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鄂扶办发〔2017〕6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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