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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和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结果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字〔2019〕122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驻旗各单位: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经旗政府决定,对全旗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和确认。现将全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保密局、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旗档案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宗教事务局、新闻出版版权局、气象局、人防办、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交警大队、鄂温克旗森林公安局、红花尔基森林公安局。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管理站、林木种苗站、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工作站、土地监察中队、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大队、节能监察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巴彦托海镇综合执法局、大雁镇综合执法局、伊敏河镇综合执法局、红花尔基镇综合执法局、辉苏木综合执法局、伊敏苏木综合执法局、锡尼河东苏木综合执法局、锡尼河西苏木综合执法局、巴彦嵯岗苏木综合执法局、巴彦塔拉乡综合执法局、巴彦托海镇畜牧兽医站、大雁镇畜牧兽医站、伊敏河镇畜牧兽医站、红花尔基镇畜牧兽医站、辉苏木北辉畜牧兽医站、辉苏木南辉畜牧兽医站、伊敏苏木畜牧兽医站、锡尼河西苏木畜牧兽医站、锡尼河东苏木河东畜牧兽医站、锡尼河东苏木孟根畜牧兽医站、巴彦嵯岗苏木畜牧兽医站、巴彦塔拉乡畜牧兽医站。
上述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并公告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并公告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凡是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一律无效,委托关系成立的必须履行行政委托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或组织,将严格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本通知确认事项由鄂温克旗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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