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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字〔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2-24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 15:12 来源: 浏览:78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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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鄂温克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温克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划定畜禽禁养区是我旗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旗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将对保障全旗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以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推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旗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等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旗域内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水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全面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四、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地下水型水源地禁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三)城市和城镇建成区。

五、划分方法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禁养区内所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地下水型水源地禁养区及水库水源地禁养区。饮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二)自然保护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三)城镇建成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所有规模养殖场。

六、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2号)规定,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经农科、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要在2021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各苏木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四)旗生态环境、农科、林草、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旗生态环境、农科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旗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具体区域划分

全旗共划定畜禽禁养区3188.3212平方公里,其中:地下水型水源地禁养区280.0729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2874.5618平方公里;城镇建成区禁养区33.6865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全旗共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280.0729平方公里,共包含供水水源地5处。其中,伊敏河镇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禁养区64.17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1.8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62.83平方公里);锡尼河东苏木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禁养区0.011平方公里;大雁镇四队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禁养区24.31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0.3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23.98平方公里);辉苏木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禁养区1.8114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0.0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1.7994平方公里);红花尔基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189.2305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4.13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85.0993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全旗共划定自然保护区禁养区2874.5618平方公里,共包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个。其中,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10.4841平方公里;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3.7619平方公里;维纳河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890.3158平方公里。

(三)城镇建成区划定。全旗共划定城镇建成区禁养区33.6865平方公里,共包含苏木乡镇4个。其中,巴彦托海镇建成区18.2304平方公里;大雁镇建成区8.924平方公里

伊敏河镇建成区3.6793平方公里;红花尔基镇建成区2.8528平方公里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农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牧区环境管理,对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生态环境验收。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苏木各乡镇负责组织、协调旗生态环境、农科、自然资源和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情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并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引导其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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