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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20〕16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按照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呼司通〔2020〕4号)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经旗司法局清理确认全旗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公布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
旗人民政府、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大雁镇人民政府、伊敏河镇人民政府、红花尔基镇人民政府、辉苏木人民政府、伊敏苏木人民政府、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锡尼河西苏木人民政府、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巴彦塔拉乡人民政府。
二、旗政府工作部门
旗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鄂温克旗支行。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气象局、人防办、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交警大队、鄂温克旗森林公安局、红花尔基森林公安局。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及以上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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