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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鄂政发〔2020〕15号
成文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6-18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8 14:19 来源: 浏览:74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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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企业: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5月9日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旗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努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以及旗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旗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

(二)坚持执政为民,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四)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五)坚持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狠抓工作落实。

(六)坚持民主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七)坚持廉洁用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五、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七、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旗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旗政府进行外事和旗际间的活动;旗长外出期间,受旗长委托,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同时外出期间,旗长可委托其他副旗长主持工作。

副旗长短时间无法履行旗内工作任务时,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副旗长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的有关临时性或紧急性任务(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待上级和外地来宾,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签署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紧急公文等)。

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旗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各局、各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须向旗长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各委、办、局可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旗审计局在旗长和呼伦贝尔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旗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旗人民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机构要独立负责地完成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具体承担。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旗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鄂温克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认真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富饶和谐安宁鄂温克,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政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旗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旗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权益等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旗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旗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旗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二十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四、鄂温克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委、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积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推动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旗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三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内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分管领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各类群体性事件隐患,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进行包案督促化解。

三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以及旗委、旗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十、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有关苏木乡镇和旗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以及旗委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本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驻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有关苏木乡镇政府和旗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或听取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考察情况。

(二)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三)听取苏木乡镇、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四)研究旗长或副旗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六)研究讨论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二、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苏木乡镇和旗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副旗长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如涉及资金、项目、编制等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十三、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协调审核后报旗长确定;提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确定,重要事项需报旗长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报请常务副旗长或旗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报请分管副旗长签发。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四、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应请假。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旗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列席会议,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四十五、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旗长同意后再正式向旗人民政府报送请示。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规模和时间,减少数量,从严审批,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政府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审批。对已列入年度计划或旗领导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部门要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会期、人数)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由各部门召开的全旗性业务会议,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各苏木乡镇负责人参加。旗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四十六、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旗召开的全国、全区、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需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旗财政补助经费的会议,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并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不得多头或越级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签报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除旗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直接向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旗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旗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旗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按照旗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门代旗人民政府拟制的文件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确保文件起草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文;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文请示应写明发文理由、征求意见情况等,可标注公文缓急程度,属紧急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并附合法性说明,同时根据需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联审单等材料。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旗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转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向旗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旗政府办公室。

报送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紧急公文按标注的紧急程度办理。

五十、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旗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内容和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请旗长签批。旗人民政府领导不直接接收未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的公文或材料,如因特殊原因接收,应及时转交旗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运转。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协助旗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后,需结合旗本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旗人民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代拟稿。对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意见后2个月内将文件代拟稿报旗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五十二、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报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的文件、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或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报送的其他重要文件,由旗长签发。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签发;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做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做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旗长签发。

五十三、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旗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旗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旗长分别核批后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副旗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或由旗长委托副旗长签发。

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旗长核签或旗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须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并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核签。一般性事务可由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五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和负面清单,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加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自治区厅局、呼伦贝尔市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旗政府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减少工作部署类、规划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没有实质内容、能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我旗如无具体贯彻意见一般不转发,确有必要印发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翻印分发。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查落实

五十五、旗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本级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对旗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五十六、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和旗人民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全国、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国务院、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反馈意见及转办旗本级督查事项的整改落实和查办情况。

(六)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七、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现场督查、书面督查、网络督查等方式进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

五十八、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旗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凡列入旗人民政府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全面抓督查、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督查工作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注重实效,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旗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事先报批;离开鄂温克外出,实行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当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三、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升素质能力,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六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呼伦贝尔市和旗本级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为全旗政府系统树立正确导向。

六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及外事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八、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六十九、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一、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接待从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七十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要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七十三、除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书画册等,不为地方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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