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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发〔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 10:21 来源: 浏览:72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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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牢耕地保护责任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到2020年全旗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070.75公顷,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1.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控制指标得到落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从严从紧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控建设用地总量。

2.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巴彦托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在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选址,严禁突破土地利用规划,逐步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挂钩机制。

3.推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到2020年全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1%。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牧区居民点迁并整理。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机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4.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和担保,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要自觉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杜绝撂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5.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适时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6.大力实施土地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在旗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呼伦贝尔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再列入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7.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确保补充耕地可以持续利用,防止撂荒弃耕和产能下降。

8.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对无法在旗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呼伦贝尔市统筹,在所辖其他地区调剂补充;市域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则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盟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调剂补充。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9.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改造中低产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节水灌溉相结合,大力建设生态良田。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10.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地区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将符合土地整治条件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11.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充分利用耕地质量固定监测点以及耕地土壤墒情监测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构建耕地质量和墒情监测网络,对耕地质量变化和墒情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上级要求及时报备并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成果报告。完善耕地质量评价制度,适时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等相关评价。

12.探索耕地轮作管理。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制度,加强轮作耕地管理,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地类不改变。

(四)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3.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地区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源头控制抓好过程监管,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苏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切实保护耕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有序引导耕地承包权流转。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内容。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耕地红线意识,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和有序开发。

(三)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地区要加大对耕地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实施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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