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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20〕59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鄂温克旗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已经旗政府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温克旗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晰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等相关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精神,按照2020年旗政府党组第三次会议决定,结合我旗2019年底组建8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际,拟定对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动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具体调整事宜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文件要求,继续保持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将以下具体范围的行政处罚权调整集中至旗住建局,由旗住建局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为行使。
具体范围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水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7)现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8)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
二、将由旗水利局行使的违反水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集中至旗林业和草原局,由旗林业和草原局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旗林草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为行使。
三、将由旗商务局行使的违反商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集中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为行使。
四、将由旗粮食局行使的违反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集中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为行使。
五、将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违反劳动监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集中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为行使。
六、其他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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