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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旗政府会议程序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字〔2020〕78号
成文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01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旗政府会议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09:46 来源:旗政府办公室 浏览:96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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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旗政府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和《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现进一步明确会议组成、会议任务、会议要求、会议组织等事项,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会议组成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有关苏木乡镇和旗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二)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以及旗委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讨论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本级财政预算。

3.讨论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

5.讨论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6.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7.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8.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1.议题提出: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长直接提出或由有关单位、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并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填写《议题呈报单》(见附件1),附相关佐证材料,待旗长确定后,列为议题。

2.材料准备:议题确定后,议题汇报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准备讨论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至旗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旗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部门申报议题可随时上报给旗政府办公室,不得在确定开会日期后,临时增加议题。凡是在开会前一天送达的议题,自动列至下次会议。(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3.公众参与: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2)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3)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4)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4.专家论证: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2)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5.合法性审查:提请审议的重要议题、规范性文件,上报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鄂政办字〔2016〕1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鄂政办字〔2016〕295号)和《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4〕288号)要求,认真进行法律政策论证,报议题材料时要附合法性审查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6.风险评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重大政策措施。主要指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退役军人安置、行政区划变更、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市政、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活动。主要指博览会、展会等参与人数众多,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重大活动。

4重大事件处置。主要指人民群众特别关注、影响较大,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件的处置工作。

5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事项。

7.凡属下列情况的,不得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1)旗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

(2)可由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的;

(3)可由分管副旗长研究解决的;

(4)应当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而未征求的;

(5)有分歧意见未经协商一致的;

(6)未经旗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

(7)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直接提交的;

(8)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9)分管副旗长和议题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的。

(四)会议要求

1.参加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针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形成决议。

2.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得缺席,不准一般干部代替主要领导干部出席、列席会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报长批准,并向政府办公室报告。

3.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正式行文之前,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开、宣传。

4.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5.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会场。分段上会的,需提前20分钟在特定地点等待上会。

二、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一)会议组成

党组会议由旗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邀请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也可安排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二)会议主要任务

党组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以及旗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事项;

2.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旗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三重一大”决策有关事项;

4.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5.党组成员分工、调整等事项;

6.党组相关工作制度、党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以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

7.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

8.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有关事项;

9.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有关事项;

10.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11.落实旗委决策部署的有关事项;

12.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组织

1.议题提出:提请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由有关单位、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并经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填写《议题呈报单》(见附件1),附相关佐证材料,待旗长确定后,列为议题。

2.材料准备:议题确定后,议题汇报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准备讨论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至旗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旗政府党组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部门申报议题可随时上报给旗政府办公室,不得在确定开会日期后,临时增加议题。凡是在开会前一天送达的议题,自动列至下次会议。(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3.公众参与: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2)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3)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4)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4.专家论证: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2)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5.合法性审查:提请审议的重要议题、规范性文件,上报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鄂政办字〔2016〕1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鄂政办字〔2016〕295号)和《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4〕288号)要求,认真进行法律政策论证,报议题材料时要附合法性审查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6.风险评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重大政策措施。主要指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退役军人安置、行政区划变更、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市政、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活动。主要指博览会、展会等参与人数众多,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重大活动。

4重大事件处置。主要指人民群众特别关注、影响较大,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件的处置工作。

5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事项。

7.凡属下列情况的,不得提交旗政府党组会议研究:

(1)旗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

(2)可由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的;

(3)可由分管副旗长研究解决的;

(4)应当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而未征求的;

(5)有分歧意见未经协商一致的;

(6)未经旗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

(7)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直接提交的;

(8)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9)分管副旗长和议题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的。

(三)会议要求

1.参加政府党组会议的人员,针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形成决议。

2.政府党组会议一般不得缺席,不准一般干部代替主要领导干部出席、列席会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报旗政府党组书记批准,并向政府办公室报告。

3.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正式行文之前,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开、宣传。

4.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5.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会场。分段上会的,需提前20分钟在特定地点等待上会。

20200901094606348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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