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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发〔2020〕8号
成文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0-23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10:24 来源: 浏览:134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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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0〕1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守住底线。积极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逐步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建立科学便民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方案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0—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为具有鄂温克旗户籍或残疾儿童父母有鄂温克旗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同时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旗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时间。

   2.根据具体条件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

   3.将残疾儿童康复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救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见附件1)。

2.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保障标准,包括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康复训练救助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旗残联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发至各苏木乡镇,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所辖社区(嘎查)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残联逐级审核。申请人持“审批表”,残疾儿童和监护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或残疾儿童父母一方的居住证)、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享受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残疾儿童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向旗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委托代为申请的,提供委托书和上述证件材料。

2.审核。旗残联指定专人负责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并提前做好业务培训。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旗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旗人民政府规定。

受助残疾儿童经旗残联审核无异议后,向受助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各一份。“审批表”上粘贴残疾儿童照片,“审批表”一份由旗残联留存,一份由旗残联上报呼伦贝尔市残联,一份定点康复机构留存。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旗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旗残联组织会同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对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救助年龄范围内可持续进行康复训练救助,每名残疾儿童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同一残疾儿童不得同时申请在两家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根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在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度康复训练时间为不少于10个月(特殊教育等康复教育学校为1学年),低视力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视功能康复训练时间根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下发的有关方案、通知要求确定。

旗残联对8—10岁残疾儿童参照国家、自治区0—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内容和救助标准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4.结算。凡参保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符合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按比例直接结算。

凡在呼伦贝尔市七个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国家、自治区项目救助的0—7岁残疾儿童,费用由市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旗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负责提供本地区、本机构在训残疾儿童花名册。

凡经旗残联组织审核,同意8—10岁残疾儿童康救助和在外地(呼伦贝尔市以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旗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结清当年的康复服务救助费用。

    、完善保障措施

  (一)做好残疾筛查。旗残联每年开展一次残疾儿童筛查,将筛查的结果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依据上报的基础数据拨付本年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资金。旗残联要建立筛查档案,康复救助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         

  (二)做好康复教育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

  (三)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项目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旗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四)经费保障。由呼伦贝尔市利用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对我旗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进行补助;旗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针对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儿童在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旗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旗残联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救助工作,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数据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

  (二)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三)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旗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鄂温克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2.鄂温克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020102310272088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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