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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温克旗部门与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字〔2021〕99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鄂温克旗部门与苏木乡镇共同
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印发<关于明晰旗县(市、区)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8号)文件精神,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实行清单动态调整
各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实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在工作实践中,凡出现部门和苏木乡镇职责不清等事项的,按程序及时添加至清单。已列入清单的,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的,清单应作出调整,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旗直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类别。明确事项的种类。
(二)具体事项。明确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具体职责。
(四)苏木乡镇职责。明确苏木乡镇的具体职责。
(五)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明确事项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
(六)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明确部门和苏木乡镇具体责任。
本次《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共梳理27项。
此通知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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