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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温克旗部门与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号: 鄂政字〔2021〕99号
成文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7-05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温克旗部门与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14:50 来源: 浏览:173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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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旗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鄂温克旗部门与苏木乡镇共同

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印发<关于明晰旗县(市、区)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8号)文件精神,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实行清单动态调整

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实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在工作实践中,凡出现部门和苏木乡镇职责不清等事项的,按程序及时添加至清单。已列入清单的,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的,清单应作出调整,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旗直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类别。明确事项的种类。

具体事项。明确事项的具体内容。

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具体职责

苏木镇职责。明确苏木镇的具体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明确事项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

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明确部门和苏木镇具体责任。

本次《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共梳理27项。

此通知

 

202107051450061603.doc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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