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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 | 文号: | 鄂政字〔2021〕243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旗政府于2015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鄂政字〔2015〕25号),对东至伊敏路,南至巴彦塔拉街,西至南兴路(维纳河路),北至一七三二街;东至伊敏路,南至海天新村住宅小区,西至辉河路,北至巴彦塔拉街;东至伊敏河大堤,南至谐仁小区,西至锡尼河路,北至一七三二街(详见规划红线图)实施房屋征收。根据实际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现将征收期限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详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鄂政字〔2015〕36号)。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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