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3789/202207-00025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控返乡及外来牲畜疫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17〕29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7年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控返乡及外来牲畜疫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控返乡及外来牲畜
疫病工作实施方案
去年我旗各地遭受严重干旱、灾情较重,导致牲畜过冬饲草严重不足,牧民为保证自家牲畜安全过冬,大部分已转场放牧,将牲畜长途运至外地,据统计,我旗有近30万只(头匹)牛羊外运至黑龙江、赤峰市、通辽、兴安盟等地。今春这些牛羊将陆续返回我旗,由于路途遥远、气候差异等因素,导致身体瘦弱,抵抗力下降,调运过程中容易出现应激反应,极易引发区域性严重动物疫情。同时牧民每年还会不定期的从外地引进一些外来畜,也容易将疫情带入我旗。为有效防止、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蔓延,结合当前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返乡及外来牲畜疫病防控工作;各苏木乡镇政府执行属地管理职能;农牧、交通等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二、目标任务
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突发,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力做好返乡及外来牲畜疫病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返乡及外来牲畜疫病防控工作,决定成立鄂温克族自治旗返乡及外来牲畜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那 晓 光(旗委副书记、代旗长)
副组长:赵 博 民(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东 胜(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布 和(旗农牧业局局长)
郭 玉 玲(旗交通局局长)
红 林(旗公安局副局长)
佟 延 会(旗农牧业局副局长、兽医局长)
卢 波(旗交警队大队长)
伊 桑(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晨 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乔 杰(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少 丕(大雁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烈(伊敏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 程 光(红花尔基镇人民政府镇长)
乌 云 娜(辉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呼木吉乐 (伊敏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斯仁达瓦 (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那 础 格(锡尼河西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金 俊 辉(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吴 志 刚(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布和(兼)。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补充我旗重大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四、采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鄂温克族自治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为有效防止、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蔓延,各苏木乡镇需建立一个动物隔离场所。由于我旗处于高纬度地区,冬季气候漫长寒冷,三月份土地尚未开化,无法建设隔离场所,经多方调研征求意见,本方案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返乡及外来牲畜自行隔离观察期(2月21日—5月21日)
(一)调查摸底(2月21--3月1日):各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各嘎查、当地畜牧兽医站做好本辖区内外出过冬牲畜数量、种类及返乡时限等前期统计调查工作,并建档立卡,明确责任。
(二)设卡检查(3月1日—4月21日):全旗各入境路口设置“外来畜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堵卡),由各管辖苏木乡镇、农牧、交通等部门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堵卡检查。入境牲畜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严禁进入我旗境内;对于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牲畜由畜主在饲养场所自行隔离观察,达到隔离天数后经畜牧兽医站人员观察,认为无异常的,可混群饲养;对于隔离期间发生疫病的动物,由畜牧兽医站做好登记、隔离、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及流行病调查工作;疫控中心做好动物疫病的确认、用药、免疫、消毒、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动监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三)消毒灭源(3月1日—4月21日):各苏木乡镇设立消毒点,由苏木乡镇政府对进出本苏木乡镇的牲畜运载车辆开展消毒灭源工作。
(四)疫病防治:对于在隔离观察期间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控中心、动监所、畜牧兽医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鄂温克族自治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做好登记、隔离、流行病调查、用药、紧急免疫、消毒、疫情报告、分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外来畜和外走畜顺利返乡工作,事关维护我旗公共卫生安全和牧民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避免动物疫病传入我旗引发严重疫情,保持我旗畜牧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阶段:动物隔离场所建设期(5月21日—9月21日)
(一)在苏木乡镇建立动物隔离场所
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厂、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集贸场所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3、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场区周围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 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
(1)场区出入口处配备消毒设施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二)场所选址及大小等相关问题由苏木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后上报相关部门。进入我旗的动物,要求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进入动物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具体为动物隔离观察期21天。达到规定隔离天数的,经畜牧兽医站人员观察后,认为无异常表现的,可混群饲养;对于隔离期间发生疫病的动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畜牧兽医站做好登记、隔离、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及流行病调查工作;疫控中心做好动物疫病的确认、用药、免疫、消毒、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动监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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