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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字〔2019〕3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14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4 10:11 来源:旗政办 浏览:5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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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 

  

为提高全旗城镇环境卫生及管理水平,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城镇品位,增强城镇竞争力和吸引力,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鄂温克族自治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旗委、政府决定,争创国家卫生县城(以下简称“创卫”)。为保证“创卫”工作顺利进行,如期实现“创卫”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爱卫会《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分步实施、层层落实”的工作思路,以改善环境、保障健康、促进发展为目标,全力开展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通过创建工作不断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乡综合管理水平和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全面建设国家卫生县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坚持“美丽发展,争进前列”,科学组织、广泛动员,全力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活动。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中10项指标具体内容,突出优势、补足短板,加强各苏木乡镇精细化管理,改善环境面貌。各地区、各部门以达到国家标准为基本遵循,通过全旗上下共同努力,创建高质量国家卫生县城,使群众满意度和健康水平大幅提升。 

(二)具体步骤 

根据国家卫生县城每三年一个周期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全旗从2017—2019年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组织实施和创建工作。 

(三)工作任务 

1、爱国卫生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发展规划,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责任单位:旗政府办公室、创卫办、发改委、各苏木乡镇政府) 

2)爱卫会组织健全,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设置合理,人员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部门、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嘎查委员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单位:旗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牵头,旗卫健委,各苏木乡镇政府) 

3)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组织,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图片影像资料齐全完整备查。在全旗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责任单位:旗创卫办、爱卫办,旗委宣传部、文体旅广局牵头,创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设立和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建立与110联动机制,认真办理投诉问题,及时有效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反馈至投诉人,并保存群众投诉记录。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责任单位:旗创卫办、公安局、统计局、各苏木乡镇政府) 

2、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5)健康教育机构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各苏木乡镇、社区居委会两级有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及健全的网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大健康教育工作经费投入。旗电视台、广播电台有符合要求的固定栏目,制作创卫专题片,报道创卫专项整治进展和创卫工作动态,普及推广创卫知识和健康教育知识。(责任单位:旗卫健委、文体旅广局牵头,旗财政局各苏木乡镇政府) 

6)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居委会、学校、医院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建设健康主题公园、步道、一条街、一面墙等支持环境。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责任单位:卫健委牵头,旗交通局、文体旅广局、住建局、教育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7)开展多种形式、多项内容、面向各种人群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抓好健康促进学校、医院、机关、企业、酒店、食堂、健康社区和健康家庭等重点场所创建工作,开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健康中国行、婚育新风进万家、卫生应急“五进”和健康素养66条为核心内容的健康宣讲活动。2019年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8%以上,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责任单位:卫健委牵头,旗总工会、团旗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工信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各苏木乡镇政府) 

8)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责任单位:旗教育局牵头,卫健委) 

9)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社区建有体育建设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旗文体旅广局牵头,旗总工会,各苏木乡镇政府配合) 

10)制定控烟政策性文件或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各主要媒体、车站、广场、公园等重点部门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责任单位:旗爱卫办、卫健委牵头,旗政府办公室、旗交通局、文体旅广局、教育局,各苏木乡镇政府,各部门) 

3、市容环境卫生 

11)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镇主次干道、街巷路面、人行步道平整完好,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旧、污损、缺失及时清洗修复。城镇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照明功能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95%。(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水利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1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密闭清运率达到100%。主要街道保洁时间县城不低于16小时,乡镇不低于12小时。县城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设置规范车辆冲洗设施,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音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责任单位:旗住建局牵头,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13)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垃圾、粪便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辖区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运转正常、管理规范、运行记录完善,经过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责任单位:旗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14)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定期清洗消毒,无蝇蛆滋生,建成区无旱厕。(责任单位:旗住建局) 

15)集贸市场管理科学规范,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相关制度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旗住建局、农科局、公安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16)活禽销售市场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责任单位:旗农科局牵头,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17)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责任单位:巴彦托海镇政府牵头,农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 

18)城乡接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路面硬化平整,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牲畜。(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牵头,农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 

4、环境保护 

19)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旗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突发性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并进行演练。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旗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20)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局、农科局) 

21)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旗生态环境局) 

22)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责任单位:旗卫健委、生态环境局) 

5、重点场所卫生 

23)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小网吧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责任单位:旗卫健委、文体旅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24)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责任单位:旗人社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 

25)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苏木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6、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2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 

2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委) 

28)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9)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责任单位:旗住建局牵头,卫健委配合) 

30)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取得《畜牧屠宰定点屠宰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全面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牧区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入场动物产品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场动物产品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无注水畜肉和病死畜肉上市。集中牲畜屠宰点符合《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牲畜或者牲畜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责任单位:旗农科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7、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3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责任单位:旗卫健委) 

32)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责任单位:旗卫健委) 

33)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责任单位:旗卫健委牵头,旗教育局、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34)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责任单位:旗卫健委) 

35)完成慢性病示范区创建工作,为各类支持环境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开展“三减三健”,“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工作。(责任单位:旗卫健委) 

36)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责任单位:旗卫健委) 

8、病媒生物防制 

37)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旗卫健委牵头,各部门,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38)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责任单位:旗疾控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各部门,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39)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责任单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0)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重点督查(小餐饮、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小洗浴、废品收购站、河道、景观水体、积水沟渠、汽车修理厂、社区、建筑工地、公厕、社区)。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文体旅广局、卫健委、巴彦托海镇政府) 

9、社区卫生 

41)乡镇卫生院、嘎查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责任单位:旗卫健委牵头,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4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单位、社区等活动。(责任单位:旗爱卫办牵头,各部门,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4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责任单位:巴彦托海镇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4)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责任单位:旗住建局牵头,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10、苏木乡镇辖区卫生 

45)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嘎查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嘎查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责任单位:旗卫健委牵头,巴彦托海镇政府配合) 

46)自治区级卫生嘎查占比达30%以上。(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政府) 

47)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牧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责任单位:旗水利局、农科局牵头,旗教育局、卫健委、住建局) 

48)嘎查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嘎查容整洁,嘎查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责任单位:巴彦托海镇政府) 

49)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嘎查牧户居室内外整洁,牧民卫生习惯良好。(责任单位:巴彦托海镇政府)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全旗基础设施建设 

1、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在保证我旗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全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90%。(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2、加快小街小巷改造工程,做好道路维修工作,结合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快小街小巷的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建设,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3、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管理。改造现有垃圾容器和垃圾收集车,增设城区及居民区内密闭式垃圾容器,使全旗居民区内生活垃圾全部达到密闭化收集,垃圾密闭。(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4、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着手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落实好清扫保洁制度,清扫保洁覆盖面达到100%。(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5、加速城市公厕建设。进一步加大水冲式公厕建设投入,采取选址建设、规划配套建设、设置移动公厕和开放临街商服单位厕所等办法,进一步提高我旗水冲式公厕比例。(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力度。加大整治占道经营、违章建筑工作力度,取缔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停乱放等各类违章占道行为;规范场外市场和早夜市经营摊点,完善场外市场相关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经营环保、卫生措施进行强制性要求,彻底解决场外市场“脏、乱、差”的问题。(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2、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广告牌匾监督管理,无破损、残缺等,按照亮化、美化、规范、统一的标准、要求和期限设置广告牌匾。(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3、加大打击小广告、路边“野广告”工作力度,继续加大对张贴、喷涂办证类、治病类、招工类等“野广告”的查处频率和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打击该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公安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三)强化集贸市场管理 

合理设置设置摊位,按品种划定功能区域,并在不同区域做明显标志,防止交叉污染。合理配备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垃圾曰产曰清。强化摊位卫生保洁措施,整齐摆放货物,取缔摊外摊、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安装防蝇、防尘设施,取缔露天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设立健康教育专栏,定期宣传卫生知识,公布卫生检查检测情况。(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工信局、公安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四)深入开展“七小”行业卫生达标整治 

认真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七小”行业卫生全部达标。对卫生不达标的“七小”行业予以限期整改或取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文体旅广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五)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 

整治行人及车辆交通秩序,加强行人道路交通管理,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加强车体和车内设施卫生管理,加强城区公共汽车停车站点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旗交通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六)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城中嘎查卫生专项整治 

加大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力度,扩大城乡接合部环卫设施覆盖面,做到环卫设施完整,垃圾日产日清,城乡接合部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城乡接合部和“城中嘎查”脏、乱、差现象。(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巴彦托海镇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把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1、旗创卫办要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对创卫工作出现的重点和难点工作进行协调解决,各成员部门单位指派1名联络员,报旗创卫办备案,全程负责创卫期间部门间的联络工作。 

2、旗创卫办为日常工作机构。在创卫期间,旗创卫办负责跟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调度各责任单位及专项推进组,听取汇报,提出要求,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督办各责任单位和专项推进组阶段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及时通报各项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向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领导小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起草、印发有关文件、通报、简报等。 

(二)加大投入,保障有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投入力度,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要求,对于一次性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对于日常管护、保洁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逐年予以安排落实,建立完善的爱国卫生县城创建和巩固治理体系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三)加强宣传,全民参与 

   在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报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任务,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各苏木乡镇政府要在各社区庭院设立固定宣传板、宣传栏,各部门要在室外设立固定创建标语,各大商场、农贸市场、宾馆、医院、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要在室内悬挂横幅、固定性宣传标语,广泛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个人卫生和预防疾病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环境意识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参与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建、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四)细化目标,分步实施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按照鄂温克族自治旗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分工,由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县城十大项分别制定创建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细化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分步实施。 

(五)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所分担的创建卫生县城工作任务,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问题,明确思路,找准症结所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针对性、可操作性强,重点突出,任务明确,确定整改完成时限,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六)加强督导,定期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使工作落实到位。旗政府督查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存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现象,或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各自承担的创建工作指标,要定期进行自检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阶段性的检查验收活动,做到达标一项,验收一项,巩固一项,发展一项,推进创建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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