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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部门和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字〔2022〕8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01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部门和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4:08 来源:旗政办 浏览:93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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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

  为切实厘清旗职能部门与苏木乡镇的职责关系,明晰“属地管理”职责,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基层管理体制,制定了《鄂温克族自治旗部门和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温克族自治旗部门和苏木乡镇共同承担

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晰“属地管理”职责,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责法定、权责一致、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旗委编办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旗司法局负责清单中涉及职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旗政务服务局负责清单通过本地区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机构职能调整涉及共同承担的;

(二)未列入清单,基层反映存在职责不清等问题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事项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清单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调整主体责任到苏木乡镇:

(一)因法律法规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苏木乡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调整主体责任到旗相关职能部门:

(一)因法律、法规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对主体资格有限制要求、专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

由职能部门管理更科学顺畅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调整主体责任的,旗相关职能部门或苏木乡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旗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司法局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由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相应调整清单,调整完成后旗政务服务局负责通过本地区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旗相关职能部门或苏木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旗相关职能部门或苏木乡镇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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