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牧区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牧区集体组织管理,保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尊重牧民意愿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界定资格判断标准
(一)纳入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资格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上,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序列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非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婚人员,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婚后仍是婚前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且无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认定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服刑人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应认定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四)基于工作、经商、上学、考学、退休等原因或事由,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认定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可明确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户籍在本嘎查的,依法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世居农业户及其衍生人口;
(二)二轮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范围调整)时,已经取得本嘎查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牧户及其衍生的农业户口;
(三)符合我国政策性移民到本嘎查落户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四)婚出方(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户籍仍在本嘎查,同时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口;
(五)婚入方(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户籍迁入本嘎查的“农迁农”且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原本嘎查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嘎查的农业户籍人员且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该成员户籍上的子女;
(八)户籍在本嘎查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
(九)正在服义务兵役(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人员;
(十)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因上学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十一)其他符合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牧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牧民代表会议2/3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
六、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从本嘎查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册,与本嘎查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未取得户籍的超生违育人员;
(四)以进城、就学、办企业为目的从外嘎查(村)迁入且不在本嘎查居住的户口空挂户和退休、退养回乡人员;
(五)其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七、界定程序与要求
(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立清产核资及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摸底,填写牧户入户调查摸底表,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表,按条件逐户逐人进行资格界定,编制表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花名册;
(五)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将界定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花名册报旗农科局(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鄂温克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苏木乡镇及嘎查可参照本意见讨论制定或细化成员身份界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