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责在审计法中有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审计法,有关审计职责边界的规定更加清晰完整,审计机关职责边界分不同情况描述和划分如下:以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作为审计机关职责的基本边界;以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审计机关法定职责的特殊边界;以审计机关权限作为审计机关法定职责的反射边界。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日益深入人心。审计机关的职责边界,不仅不可随意,而且必须是法定的。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就是要在法定职责边界内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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