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作为各苏木乡镇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指导目录》。经梳理,赋予苏木乡镇行政执法权力56项,全部为行政处罚事项。各苏木乡镇要按照《指导目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行使法定的权力,并全面履行与职权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明确苏木乡镇权责范围。巴彦托海镇镇区和河西新区由旗直相关职能部门继续行使行政权力,巴彦托海镇所属嘎查由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其他苏木乡镇按照《指导目录》内容承接行政权力。
三、严格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各承接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苏木乡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各苏木乡镇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目录之外旗直各执法单位不得违法赋予苏木乡镇行政权力。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好简政放权,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认真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无缝衔接,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