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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鄂温克族自治旗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0 11:28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林草长制办公室 浏览:

全旗广大居牧民朋友:

为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策制度,有效遏制招揽外地牲畜现象,防止出现超载放牧、掠夺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从即日起禁止招揽外地牲畜进入我旗境内放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招揽寄养外地牲畜。

二、广大牧民、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放牧。  

三、凡已招揽外地牲畜进行放牧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于6月27日前,将招揽的外地牲畜全部清理出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域,不得有任何拖延、敷衍或抵触的行为。对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 

四、各苏木乡镇要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规定,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将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五、公安、农科、林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联合执法工作,清理外地寄养牲畜,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对招揽外地寄养牲畜数量较多、严重破坏草原生态、造成社会矛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招揽外地牲畜放牧和草原过牧行为。

请广大农牧民和相关单位认真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

林业和草原局:0470-8986111

巴彦托海镇执法局:0470-8815192

伊敏河镇执法局:0470-8711441

辉苏木执法局:0470-8962789

伊敏苏木执法局:0470-8982335

东苏木执法局:0470-8975308

西苏木执法局:0470-8931571

巴彦嵯岗苏木执法局:0470-8952085

巴彦塔拉乡执法局:0470-8912280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草长制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