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已经收到拖欠的工资款20万元,违约金1.4万元我们自愿放弃追讨。”执行案件申请人周某等7名运输司机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感谢地说道。
2023年11月,周某等7人在内蒙古某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运输司机的工作,工作期间内蒙古某运输有限公司结算了部分工资,剩余工资迟迟未付,后双方当事人经鄂温克族自治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内蒙古某运输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周某等7名运输司机的拖欠工资合计20万元;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金14000元。
2024年4月,因调解协议生效后内蒙古某运输有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周某等7人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同时对内蒙古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该公司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告知公司拒不执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公司虽然面对困境,但应该积极寻求其他的发展道路,而不是消极面对,更不能成为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协调下,被执行人内蒙古某运输有限公司筹措资金将拖欠周某等7人的工资全部履行完毕。
近年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将执行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积极构建“失信必惩戒、信用可修复、守信有激励”的执行诚信治理体系,不断扩大信用建设影响力,用法治之力推进诚信建设。
上一篇: 诚信建设丨助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下一篇: 诚信建设|锦旗说“法院公平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