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林草局对呼伦贝尔市索伦嘎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X15072420230014、法人:王文源)予以注销,收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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