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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鄂温克族自治旗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征集部门: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3-05-18 16:04

征集结束时间:2023-06-01 23:59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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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便利群众出行,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鄂温克族自治旗实际,旗交通运输局草拟了《鄂温克族自治旗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8日至6月1日(1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来信。请将意见信函邮寄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位于巴彦托海镇草原明珠小区北侧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南侧办公楼),邮编:021100,请在信封上注明“《鄂温克族自治旗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来信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二)电子邮件:eqjtj@126.com

(三)书面递交意见书。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收取书面意见书地点: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旗交通运输局二楼),联系电话:2384003(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三、其他

(一)反馈意见时,请备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反馈意见需结合征求意见的内容,与本文件无关的反馈意见,将视为无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鄂温克族自治旗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18日)



为鼓励和规范鄂温克族自治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解决中心城公交一体化“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精神,结合鄂温克族自治旗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多方共治的原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一)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互联网租赁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用户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鼓励和推动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的需求,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二)总体定位

1.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属于营运性非机动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2.主体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向居民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生产安全、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3.发展定位。坚持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融合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居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科学把握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推动有序发展。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

二、鼓励合规

(一)完善慢行系统建设

制定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积极推进非机动车道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二)合理规划停车场站

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合理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首先以住宅小区、公交站亭为主导铺设点,解决中心城公交一体化不能满足“最后一公里”问题,其次以旗政务服务中心、医院、中小学及幼儿园、大型商场、商业区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为辅助铺设点,解决超出饱和公交承载量不能满足民众便捷乘车问题,最后以多元化因素考量合理布置铺设点。

(三)强化停车秩序管理

企业是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的使用和停车行为,加强对本企业投放车辆的停车管理,明确使用者的使用和停放要求,不得占用绿化、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得占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四)调控车辆投放总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车位承载能力相匹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城镇建成区常住人口35人/辆的比例进行需求测算。建立竞争择优的车辆投放机制,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车辆投放规模相挂钩,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

三、经营准备

(一)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镇发展整体规划,遵循投放配额管理。配备线上线下服务团队,向管理部门报备相关材料和投放方案并经核定同意后方可投放运营,投放方案应包括投放车辆规模、投放时间和区域、配套运营维护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企业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地点。鼓励企业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三)企业应使用电子围栏。企业在投放前完成相关电子围栏设置,日常及时更新和维护本企业所有车辆的电子围栏,杜绝路面随意还车现象;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企业应具备RFID无线射频识别精准停车、90°规范停车等相关技术,做到车辆线内顺向停车。

(四)企业投放的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车车辆应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自行车应具备统一品牌标志,做到一车一码;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自行车在投放营运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应配备智能头盔,供骑行者使用,且头盔需有可靠的卫生、保洁方案;应具备可靠的技术能力,甄别车身是否完整停入停车框内、判断车辆的摆放角度是否满足停车点等要求。

(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镇区建设一体化标准、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电池集中式充电仓,并公布完善的仓库建设要求和日常管理要求。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符合企业经营条件

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4.互联网自行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数据接入本地区互联网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目前尚未建设)的情况说明;

6.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对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保证车辆质量安全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2.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推进运输结构改革,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任务。

(三)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实名注册。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2.公示计费标准。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购买保险。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积极协助办理承租人的保险理赔。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有序投放。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鄂温克族自治旗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批准,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计划合理有序投放车辆,未经批准不允许擅自投放车辆。对乱停乱放、维护管理不力、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5.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企业应当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服务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做好车辆调度和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6.引导用户规范用车。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7.建立应急预案与投诉处理制度。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建立应急预案与投诉处理制度,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投诉。

8.确保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本旗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金融部门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企业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9.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10.加强数据共享。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相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和轨迹、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11.建立诚信机制。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多次违规用户取消用车资格。

五、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遵守城市管理秩序;规范营运,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签署《履行社会责任规范运营管理承诺书》,并践行以下义务: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文明骑行和有序停放等义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二)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经营者应当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电子围栏及车辆维护、调度管理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乱停、丢弃车辆,排除对道路、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妨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排除安全隐患,及时撤换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每百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少于1名维护人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并做好废旧车辆、废旧电池更新、回收处理。

(四)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五)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将数据接入管理部门,全面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使用频率等数据。

(六)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提醒用户遵守交通规则、停放秩序。对用户闯红灯、违规载人、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由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使用,盗窃、故意毁坏车辆、违规乱停放、逆向行驶、违反交通秩序等行为,记入用户个人信用记录,对用户失信行为进行约束。鼓励运营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并对失信人员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六、风险防控

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企业应当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险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为承租人购买的事故保险不低于50万元。

(二)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不得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

(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范围。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经营者、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七、市场退出

企业应接受主管部门对各类车辆的总量控制、动态平衡、配额调控和运营投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经营服务的考核。

(一)企业终止在本地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车辆回收工作的,管理部门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清理,并由企业承担相关清理费用。

(二)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投放车辆编码未经监管平台登记的,禁止实施车辆投放;管理部门对未录入监管平台而违规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责令企业限期回收,逾期未清理回收的,由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清理,并由企业承担代清理费用。

(三)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四)对管理部门代为清理及城市空间内长期滞留的车辆,由相关管理部门约谈企业限期回收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车辆所有权,由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回收处理。

八、承租人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未到法定年龄不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九、管理职责

按照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1.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协调监管平台建设;负责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人行道范围内违法停放、侵占或损害城市绿地及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3.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4.住建局负责根据规划定点指导建设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网络、停车点位。

5.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审定经营者报送的车辆停放点位方案。

6.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7.发改委负责价格行为监管,并将互联网自行车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指导各部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8.网信办、公安机关,通信企业依据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9.人民银行负责指导运营企业注册地金融机构做好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监管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合规为运营企业及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10.交警部门负责会同住建局进行行政管理范围内非机动车道建设、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

11.工信、教育、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十、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本意见及有关政策文件处理外,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社会监督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解释权归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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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鄂温克族自治旗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向社会广大群众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