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形式?特困老人想住敬老院需要什么条件呢?哪些情形会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这些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史静、干部孙鑫进行了解答。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制定当地集中供养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所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有供养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综治、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问:如何对特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答: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终止的规定。与其他比如低保规定相一致,困难群众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获得特困人员供养。当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终止供养,对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供养对象有进有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这里重点强调两点:
一是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是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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