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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如何申报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阅读次数: 1761 信息来源:呼伦贝尔税务 发布时间: 2024-10-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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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规定:“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问题

(一)申报与缴纳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申报缴纳期,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在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到残联认证,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组织形式为总分机构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与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相一致的原则,由总机构采取汇总方式进行统一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人员工资明细、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终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种认定,申报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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