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普通门诊和急诊发生的医保可报销的医药费用累计到起付标准后,可以享受门诊报销,在职职工每年报销4000元,退休职工每年报销50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500元,退休人员30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退休职工5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200元,退休人员5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70%,退休职工75%;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最高不超过500元,退休最高不超过300元。
我市统筹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定点药店(2024年1月1日起)起付标准在职职工200元,退休人员5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退休职工55%。支付限额: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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