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使用小区的经营性用房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即可开展活动,业主对建筑物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除满足登记条件外,养老机构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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