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11月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字〔2021〕140号),现对本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提升鄂温克族自治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鄂温克族自治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文件起草工作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在旗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2021年3月,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起草实施办法形成意见征求稿,书面征求苏木乡镇、旗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5月17日,政府办公室召开党组会,就办法进一步研究,明确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办公用房大中修管理工作。按研究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1月4日上传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涵盖申请提交、评估、审批、资金来源、项目施工、验收、审计、存档等环节
(一)明确维修范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修复或排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轻微破损或小故障,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局部修复,造价在5000元以上60万以下的。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修复,造价在60万以上的。
(二)实行维修计划管理。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中修的,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本年度中修项目;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修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后,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下一年度大修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的状况、维修的必要性、范围、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并附研究本次项目的党组会议纪要或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工程概(预)算、维修改造审批表。
(三)明确维修实施方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的,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不另行审批维修项目;维修预算达到5000元以上的,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实地核实,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大中修项目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实施,或者由使用单位提交申请,经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使用单位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投资,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安全。项目完工后,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必要时需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由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按规定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档案,同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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