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本管理规定。
三、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N48º 09’ 30.19’’— 49º 00’ 50.49’’; E118º 46’53.61’’—119º 43’ 50.14’’。保护区总面积346,848公顷,具体范围是,辉河桥—哈尔盖特—大利索愣—好勒包马场—二道沟牧场—索伦敖包—塔日牙图敖包—莫达木吉—哈日莫吐努日—达尔萨格特—756.8高地—额勒斯廷呼和热勒桥—温根套海—巴彦代—833.6高地—781.6高地—705.3高地—必鲁廷包木—温多尔额热格。
四、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职责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摄影和适当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五、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一)采药、烧荒、探矿、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烧窑、冶炼及损害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活动;
(二)倾倒和堆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
(三)拌洒毒药、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四)狩猎、收购、出售、运输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五)捕捞、破坏水生物洄游通道、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六)捡拾、收售鸟卵及雏鸟、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七)改变、堵截保护区水系通道或者取用地上、地下水资源,经依法批准的牧区节水喷灌等生产和生活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除外;
(八)在湿地内设置网围栏及砍伐、破坏河岸的护岸植被;
(九)开垦、挖沟筑坝,排放湿地水资源;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辉河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本管理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辉河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件:《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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