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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以案释法丨爱情不守承诺 法律务必守信

发布时间:2024-12-18 10:57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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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

借款未写借条

分手后

可否追回?

基本案情:2019年,青某与洪某通过朋友在饭局上认识,短短十天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因一同生活,双方之间产生了频繁的经济往来,相互转账甚多。半年后,因性格不合分道扬镳。2024年,洪某起诉青某要求其偿还借款,但仅有双方转账记录,无法证实转账即借款,且庭审中青某矢口否认双方关系,表示未曾借款。经过法官不断改变调解的方式方法,多次反复与双方沟通,最终青某同意调解,约定一个月内返还钱款。

给付期限即将到期时,法官联系青某,告知其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释明诚信司法的效力,后给付当日,青某早早把准备好的现金交到了法院,由工作人员交到了洪某手中,就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法官提醒:男女恋爱须谨慎,交往过程中要深入了解对方,在涉及投资、资金往来时要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不要被爱情蒙蔽了双眼,避免陷入情感骗局,落得人财两空。另外,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将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加强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履行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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