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与追缴工作,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制定了《鄂温克族自治旗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示15天(自2025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公示期间,广大群众若对该制度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电话0470-8817274或发送邮件至ewkzzqmzj@163.com方式反馈至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养老股,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合理建议,完善制度内容,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附件1.《鄂温克族自治旗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的起草说明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1
鄂温克族自治旗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 旗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旗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苏木乡镇负责高龄津贴审核、核对确认、管理等工作;社区(嘎查)负责日常协助录入、主动关爱辖区内高龄老人生存状况并及时跟苏木乡镇汇报辖区内高龄老人生存状况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户籍在本旗行政旗县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高龄津贴,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要件: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
(三)已开通金融功能的个人社会保障卡。
申请渠道
线下: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嘎查村委会办理;
线上:通过“内蒙古高龄补贴申请”微信小程序或自治区政务平台提交。
申请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告知具体理由。
第四章 发放与补发
第七条 苏木乡镇通过信息比对和社区巡访关爱确认老年人生存状况后,按月将本地区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至旗县民政局。
第八条 超期申请办理高龄津贴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从标准施行且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
第九条 户籍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和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
跨旗县迁入的,原户籍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能够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从迁入本旗县后符合条件之月起发放。
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社区(嘎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之日起满30日,从期满之月起停发高龄津贴。上述人员再度出现时,经重新申请核准后,高龄津贴从停发之月起补发。
对已故前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移次月起,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地与迁入地高龄津贴标准不一致的,迁入地对迁入前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差和退回。迁出本市的,从迁出次月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苏木乡镇负责对长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现住址、户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在变更当月主动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嘎查)并在系统内修改申请时填报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要告知高龄津贴申请成功后老年人必须按时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在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嘎查)报告。根据社区(嘎查)凭死亡证明苏木乡镇办理终止发放登记,报旗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苏木乡镇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嘎查)应结合巡访关爱等工作,及时了解老年人相关情况,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按时报告的及时告知苏木乡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
第十六条 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回。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公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或民政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发放或者停发高龄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起草说明进行公示。
一、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制定目的
本制度制定的核心目的是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通过明确申请、审核、发放、变更、终止等全流程操作规范,确保高龄津贴这一民生资金精准、安全、高效使用,切实保障户籍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推动高龄津贴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二)必要性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本旗高龄老年人群体规模持续扩大,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面临更复杂的管理需求。当前,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信息更新不及时造成错发、漏发、多发的问题,这不仅降低了政策实施效果,还可能损害公众对民生政策的信任,因此亟需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解决,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实处。
(三)可行性
从实施基础来看,本旗已建立覆盖旗、苏木乡镇、社区(嘎查)三级的民政工作网络,基层工作人员熟悉辖区老年人情况,具备开展信息收集、资格审核、日常关爱等工作的组织能力。在技术支撑方面,“内蒙古高龄补贴申请”微信小程序、自治区政务平台等信息化工具已投入使用,为线上申请、数据比对提供了技术保障,可实现申请信息与户籍、社保等数据的快速核验。同时,上级部门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本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框架,结合本地实践经验,制度内容能够与现有工作体系有效衔接,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条件。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一)上级政策文件
严格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在补贴范围、发放原则、管理职责等核心内容上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确保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二)本地工作实际
结合本旗高龄老年人分布特点、基层治理模式及信息化建设现状,将实践中验证有效的工作方式固化为制度条款,如社区(嘎查)协助录入信息、巡访关爱确认生存状况等做法,使制度更贴合本地管理需求。
(三)相关工作惯例
参考本旗在民生资金管理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如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公众监督制度等,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管理的监督保障措施,确保制度内容符合本地工作逻辑。
三、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一)起草过程
制度起草工作由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部门主导。严格对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旗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内部人员开展多次讨论。在讨论中,聚焦高龄津贴管理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旗、苏木乡镇、社区(嘎查)三级职责边界,完善线上申请相关规范,细化生存确认机制和补发规则等内容,经过反复打磨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至各苏木乡镇,明确要求针对制度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提出具体建议。各苏木乡镇在组织社区(嘎查)工作人员讨论后,起草小组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研究,采纳了合理建议,在“监督管理”章节补充了说明,明确了苏木乡镇追回资金后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回资金。
(三)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修改完善后的制度草案提交旗民政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会议围绕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及风险点进行深入讨论,重点审议了补贴标准的适用性、违规处理措施的合法性等内容。经讨论,一致认为制度草案符合上级要求、贴合本地实际。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制度终稿,按程序报备并准备印发实施。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流程不规范问题。通过明确申请要件、审核责任、发放时限等内容,统一全旗执行标准,解决不同区域操作差异大、流程模糊的问题。二是信息衔接不畅问题。建立老年人信息变更主动告知机制、户籍迁移前后发放责任划分规则,解决因信息滞后导致的错发、漏发问题。三是违规行为处理无据问题。明确对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追回措施及法律责任,填补以往对违规领取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四是特殊情形处理不明确问题。针对超期申请、异地居住、户籍迁移等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补发、停发规则,确保各类场景下的政策执行有章可循。
(二)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是分级负责管理制度。构建“旗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苏木乡镇审核管理、社区(嘎查)协助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主体在信息录入、资格审核、生存状况确认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二是分类分档发放制度。根据年龄差异设定两档补贴标准(80-99 周岁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月600元),并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初始发放依据,确保补贴标准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匹配。三是多元申请审核制度。整合线下(社区居委会或嘎查村委会)与线上(微信小程序、政务平台)两种申请渠道,明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三类必备申请材料,同时规定审核部门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四是动态发放与补发制度。要求苏木乡镇每月通过信息比对和巡访关爱确认生存状况后汇总上报,对超期申请、户籍迁入、异地居住等情形制定差异化补发规则,对已故前未申请的情况明确不予补发,兼顾政策灵活性与严肃性。五是信息变更与终止制度。规范户籍迁出、个人信息变更、资格认证、去世等场景下的津贴调整流程,如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需10日内报告,社区(嘎查)和苏木乡镇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确保信息与津贴发放状态同步更新。六是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强调高龄津贴专款专用,严禁套取、挤占、挪用;对违规领取行为规定由苏木乡镇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和申请人救济途径,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于户籍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的高龄老年人,对于户籍不在本旗但长期居住的老年人,暂不纳入补贴范围,需待上级政策明确流动人口补贴办法后再行调整。
(二)关于资格认证方式
制度中“信息化方式进行资格认证”具体包括人脸识别、线上填报健在证明等,由苏木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确保操作便捷性与安全性平衡。
(三)关于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年度预算,旗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足额拨付,具体拨付流程参照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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