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规范2026年常态化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2026年常态化帮扶奖补措施制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0日至5月30日,具体详情见相关附件。同时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监督,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公众的解疑释惑均由鄂温克族自治旗乡村振兴促进中心负责。
监督及受理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乡村振兴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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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乡村振兴促进中心
2026年5月20日
附件:
鄂温克族自治旗2026年常态化帮扶奖补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通过“激励先进、多劳多得”的方式,激发我旗脱贫享受政策户、监测户的内生动力,实现持续稳定增收,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奖补措施。
一、产业帮扶
(一)主导产业帮扶
1.肉牛养殖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棚圈等现有条件发展肉牛养殖。肉牛养殖措施不得与短尾羊养殖措施同时享受。基础母牛良种购买奖补措施不得与基础母牛社会化服务推广奖补措施同时享受。良种推广奖补不得与旗农牧部门人工授精项目重复享受。
(1)风险保障奖补:引导应保尽保。对能繁母牛或育肥牛购买政策性养殖保险的,凭当年度保险保单及保费自付部分凭证,按每头牛60元给予奖补,每户奖励资金上限为1000元。
(2)良种购买奖补:对购置良种基础母牛的,凭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给予每头1000元奖补,每户奖补资金上限为3000元。
(3)良种推广奖补:鼓励采用登记备案冷配技术员开展的人工冷配技术进行品种改良(优质冻精目录),凭技术服务记录凭证、成功受胎凭证、产犊凭证等,按每头受胎母牛150元给予奖补,每户奖补上限1000元。对使用性控冻精或产下母犊留养至6月龄并建立系谱档案,再给予500元额外奖补。
(4)科学饲养奖补:鼓励舍饲圈养和科学喂养。对购买并使用商品化全混日粮(TMR)、青贮、精饲料进行补饲的,凭采购票据及明细和自购自用凭证,按照采购金额的60%给予奖补,每户奖补资金上限为1000元。
(5)休牧期奖补:严格执行休牧、禁牧政策,实际开展舍饲圈养的,无违规放牧行为,每户给予1000元休牧期奖补。
(6)社会化服务推广奖补:对有养殖意愿但不具备养殖条件的脱贫户,推广社会化服务托管寄养,将基础母牛交由畜禽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或养殖大户代管代牧的,凭规范的代管代牧协议、托管交接凭证,给予每头基础母牛1000元奖补,每户补贴资金上限为3000元。对签订2年以上长期代管代牧协议的,每年取得实物分红或现金收益的,凭当年经营收益凭证,再给予额外500元奖补。
2.短尾羊养殖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棚圈等现有条件发展草原短尾羊养殖。短尾羊养殖措施不得与肉牛养殖措施同时享受。短尾羊购置奖补措施不得与短尾羊社会化服务推广奖补措施同时享受。
(1)风险保障奖补:引导应保尽保,对基础母羊购买保险的,凭当年度保险保单及保费自付部分凭证,对购买保险的按每只羊给予3元奖补,每户补贴资金上限为1000元。
(2)短尾羊购置奖补:对购置短尾羊基础母羊的脱贫户给予每只200元奖补,每户补贴资金上限为3000元。
(3)科学饲养奖补:鼓励舍饲圈养和科学饲养。鼓励舍饲圈养和科学喂养。对购买并使用商品化全混日粮(TMR)、青贮、精饲料进行补饲的,凭采购票据及明细和自购自用凭证,按照采购金额的60%给予奖补,每户奖补资金上限为1000元。
(4)休牧期奖补:严格执行休牧、禁牧政策,实际开展舍饲圈养的,无违规放牧行为,每户给予1000元休牧期奖补。
(5)社会化服务推广奖补:对有养殖意愿但不具备养殖条件的脱贫户,推广社会化服务托管寄养,将基础母羊交由畜禽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或养殖大户代管代牧的,凭规范的代管代牧协议、服务费用凭证、托管交接凭证,给予每只200元奖补,每户奖补上限3000元。对签订2年以上长期代管代牧协议的,每年取得实物分红或现金收益的,凭当年经营收益凭证,再给予额外500元奖补。
(6)可追溯体系奖补:对当年新佩戴官方渠道或系统备案的可追溯耳标的优质肉羊羔羊,凭供购买申领凭证,并提供佩戴档案(含户主、羊只编号、佩戴时间等),给予每只10元奖补,每户奖补上限为500元。
(7)利益联结奖补:对当年通过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签订订单出栏优质肉羊,凭嘎查委员会备案登记的订单协议、动物检疫申报系统检疫票据凭证、收入凭证,给予每只20元奖补,每户奖补上限为1000元。若养殖户年内通过订单出栏的肉羊总数达到50只及以上,无违约记录(如未按订单数量交售、未发生虚假交易等),再给予500元额外奖补。
3.生猪养殖
鼓励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棚圈等现有条件发展生猪养殖。每口猪给予饲料补贴1000元,每户补贴上限为4000元。
4.生态鸡养殖
鼓励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院落等现有条件发展生态鸡养殖。对购买鸡雏,达到80%以上成活率的,凭购买鸡雏凭证,每只鸡雏奖补20元,每户奖补上限为2000元。取得销售收入,凭出售收入凭证,按出售收入总额的30%给予额外奖补,每户奖补上限为500元。
(二)种植产业帮扶措施
5.果蔬种植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院落等现有条件发展果蔬种植。以每户种植1个果蔬大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为基础,每个果蔬大棚补贴资金为2000元,每户补贴上限为4000元。
6.优质饲草种植奖补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耕地等现有条件发展优质牧场种植(如苜蓿、羊草、燕麦),降低饲养成本。对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且成活的,凭购买草种凭证和耕种佐证,按每亩100元给予草种及机械作业奖补,每户奖补上限为1000元。对自产优质饲草实现出售收益的,凭出售收益凭证,再给予额外500元奖补。
二、创业就业帮扶措施
引导和支持脱贫户、监测户自主创业、稳定就业,拓宽增收渠道,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实现持续稳定增收,有效防止返贫致贫,促进共同富裕。创业就业帮扶措施(旗林草局护林员、乡村公益岗、村级寄递员、省外务工奖励、短期务工奖励、脱贫群众生产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7.生产生活技能培训奖补
鼓励旗、苏木乡镇、嘎查三级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引导低收入群体通过培训学习生产技能。对取得结业证书的脱贫户,每人每天给予误工奖补100元,全年奖补上限为1000元。对参加旗级技能培训取得优秀学员表彰的,凭证书再给予额外500元奖励。
8.乡村公益性岗位奖补
为脱贫户优先提供环境卫生保洁、邮政快递、森林管护、供水机房管护、护路、送水等公益性工作岗位。凭聘用合同或协议、考勤、考核凭证,每个工位岗位每月奖补500元,全年每个公益性岗位奖补上限为4000元。为每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9.村级寄递公益性岗位奖补
为脱贫户、低保户、退役军人、残疾人优先提供村级寄递公益性岗位,凭聘用合同或协议、考勤、考核凭证,每个工位岗位每月奖补500元,全年每个公益性岗位奖补上限为6000元。对存寄件数量较多,服务质量较好的,凭邮政考核凭证,部分岗位再给予额外500元奖补。为每名村级寄递购买意外保险。
10.驾驶学习班优惠政策
鼓励脱贫户参加驾驶证学习班,对当年新考取C1、C2及以上驾驶证的脱贫户,凭取得驾驶证和缴费发票,给予30%学费奖补,最高奖补上限1500元。考取拖拉机驾驶证的脱贫户给予110元奖补。
11.脱贫劳动力省外务工奖励补助
采取适当的财政奖补以激励我旗脱贫劳动力通过外出务工实现稳岗就业,促进劳动力提高收入水平。对跨省务工劳动时间超过3个月劳动力,凭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流水、用人单位证明,安排一次性交通奖补,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奖补300元。
12.短期务工奖励补助
鼓励脱贫户、监测户从事打草、剪羊毛等季节性短期务工。凭用工凭证(含时间、地点、工种)和收入凭证,对短期务工的脱贫户监测户给予往返交通奖补,每次100元,全年每名劳动力奖补上限为1000元。
13.稳岗就业奖励补助
鼓励脱贫户在旗内外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等经营主体实现稳定就业。对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且连续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凭劳务合同或协议、工资流水、用人单位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给予一次性稳岗奖补500元,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补,稳定就业满9个月以上的给予1500元奖补,稳定就业满12个月的给予2000元奖补。
14.脱贫群众生产奖励补助
采取适当的财政奖补以鼓励脱贫户通过自主创业开发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脱贫户稳定增收,具体如下:
(1)当年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并实际经营的,凭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和实际经营凭证,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启动奖补。
(2)全年营业收入总额0.5万元—1万元的奖补1000元。
(3)全年营业收入总额1万—3万元的奖补2000元。
(4)全年营业收入总额3万元以上的奖补3000元。
三、金融帮扶措施
1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支持驻旗合作金融机构为脱贫户发展产业提供小额贷款,免担保、免抵押,额度原则上在5万元以下。存量历史发放贷款,延续过渡帮扶政策,探索优化调整贴息比例,暂继续全额贴息奖补。2026年新发生贷款申请,探索优化调整为“结果导向的一次性奖补”。根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使用效益、还款还息情况、财力状况等进行综合研定,贷期结束后,合理确定奖补金额及时间。原则上评定优秀的给予已发生正常利息的70%奖补,评定良好的给予已发生正常利息的60%奖补,评定一般的给予已发生正常利息的50%奖补,评定不好和差的不予奖补。
四、教育帮扶措施
16.实施雨露计划
为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大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的脱贫家庭子女每学期发放补助金1500元。
五、安全饮水帮扶措施
17.保障脱贫户饮水安全
做好脱贫户和监测户安全饮水隐患排查,加强对净水器使用宣传工作,对自行更换净水器滤芯的给予一次性500元补贴。
六、有关要求与说明
(一)本文所列奖补措施的实施主体为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户。脱贫不享受政策户(稳定脱贫户)原则上不享受,不能申报,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需经防止返贫监测程序认定。
(二)本文所列入各项措施若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同时享受的,可以同时叠加享受。设定年度总奖补上限,每户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于脱贫户所需要的政策性奖补措施,要由脱贫户提出申请,由嘎查两委和驻村干部初步验收和公示无异议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苏木乡镇进行验收复核,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送至旗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备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审核与实施。
(四)脱贫户申请奖补措施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五)对于文件中未提及,但脱贫户有意愿、有条件、有要求实施的奖补措施,经与嘎查两委、驻村工作队共同研究论证,认为有条件实施的,可列入奖补措施组织实施,比照本措施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奖补。
(六)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禁虚报冒领、套取奖补资金。对在申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所有奖补资格,追回资金,并按相关纪律要求从严查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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