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等相关规定,为督促已注销采矿权未完成矿区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履行矿区生态修复的法定义务。现将《责令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告知书》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2日。
公告期内矿山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令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告知书》通过直接送达或公告方式告知矿山企业,送达日期以最先完成的方式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